国会议员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国会议员(英語:Member of Parliament,簡寫MP;或Member of Congress),是指國會議員,主要職責為代人民在國會發表意見,或質問官員、提出法案、參與表決等。國會議員可能會有不同的名稱,如「國會代表」(越南)、「人民代表」(烏克蘭)等;如果國會為两院制,亦有「上議員」、「下議員」,或「參議員」、「眾議員」等稱呼。國會議員的任期各有不同,一般为二至六年。

英國為例,古代議員由貴族主教富豪擔任,能參與投票選出議員的選民,受財產限制,並非人人可投票。二十世紀後,通常是由人民經選舉產生的民意代表,但兩院制的英國上議院議員,依然不經民選而是由世襲的貴族與首相推薦產生。

漢字文化圈之國會議員

[编辑]

現行國會制度

[编辑]
國家 國會議員名銜 國會議長名銜 國會名稱 國會制度 最高領導人
國家元首名銜
政府首脑名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全国人大主席团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院制 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国家主席[註 1]
国务院总理
 日本 參議院議員
眾議院議員
參議院議長
眾議院議長
國會參議院眾議院 兩院制 天皇 內閣總理大臣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最高人民會議代議員
(常任委員會委員)
最高人民會議議長
常任委員會委員長
最高人民會議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
一院制 朝鮮勞動黨總書記
國務委員會委員長
內閣總理
 大韓民國 國會議員 國會議長 國會 一院制 總統 总统
 中華民國 立法委員 立法院院長 立法院 一院制 總統 行政院院長
 越南 國會代表 國會主席 國會 一院制 越共中央總書記
國家主席
政府總理

歷史政權國會制度

[编辑]
國家 年代 國會議員名銜 國會議長名銜 國會名稱 國會制度 國家元首名銜 政府首脑名銜
 大日本帝国 1889—1947 貴族院議員
眾議院議員
貴族院議長
眾議院議長
帝國議會貴族院眾議院 兩院制 天皇 內閣總理大臣
 大清 1910—1912 資政院議員 資政院總裁 資政院 一院制 皇帝 內閣總理大臣
 中華民國 1913—1925 參議員、
眾議員
國會全院委員長、
參議院議長、
眾議院議長
國會(參議院、眾議院) 兩院制 大總統 國務總理(國務卿)
 中華民國 1948—1991 國民大會代表
立法委員
監察委員
國民大會主席團
立法院院長
監察院院長
國民大會
立法院
監察院
三院制 總統 行政院院長
 南越 1955—1975 上院代表、
下院代表
上院主席、
下院主席
國會(上院、下院) 兩院制 總統 總理(首相)

現行特別行政區議會制度

[编辑]
國家 特別行政區 議員名銜 議長名銜 議會名稱 議會制度 行政首長名銜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 立法會議員 立法會主席 立法會 一院制 行政長官
 澳門 立法會議員 立法會主席 立法會 一院制 行政長官

歷史領地議會制度

[编辑]
國家 領地 年代 議員名銜 議長名銜 議會名稱 議會制度 行政首長名銜
 英国  香港 1843—1997 立法局議員 立法局主席 立法局 一院制 總督
 美国 琉球 1952—1972 立法院議員 立法院議長 立法院 一院制 行政主席
 葡萄牙  澳門 1976—1999 立法會議員 立法會主席 立法會 一院制 總督

其他國家國會議員名稱舉隅

[编辑]
國家 國會議員名銜 國會議長名銜 國會名稱 國會制度 國家元首名銜 政府首脑名銜
 英国 上議院議員
國會議員
上議院議長
下議院院長
國會君主上議院下議院 兩院制 君主(女王、國王) 首相
 美国 參議員
眾議員
參議院議長(副總統兼任)、
眾議院議長
國會參議院眾議院 兩院制 總統
 马来西亚 上議員
下議員
上議院主席
下議院議長
國會上議院下議院 兩院制 最高元首 首相
 新加坡 國會議員 國會議長 國會 一院制 總統 總理
 加拿大 上議院議員
下議院議員
上議院議長
下議院議長
國會君主上議院下議院 兩院制 君主(國王、女王) 總理
 歐洲 歐洲聯盟成員國
歐洲議會議員
歐盟理事會主席國
歐洲議會主席
歐盟理事會
歐洲議會
兩院制 歐盟高峰會主席 歐盟委員會主席
 俄羅斯 聯邦委員
國家杜馬議員
聯邦委員會主席
國家杜馬主席
聯邦會議聯邦委員會國家杜馬 兩院制 總統 總理
 烏克蘭 人民代表 最高拉達主席 最高拉達 一院制 總統 總理
 吉尔吉斯斯坦 最高議會代表 最高議會議長 最高議會 一院制 總統 總理
 古巴 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代表 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主席 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 一院制 古共中央第一書記
國家主席(總統)
總理

参见

[编辑]

注释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论人大的监督权》李凤军著 73页
  2. ^ 邓小平指出:“还是要设国家主席,有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比较好,但是对国家主席的职权可以规定得虚一点,不要管具体工作,不要干涉具体政务。”虚与实:中国国家主席的地位及作用的演变--中国共产党新闻-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