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公布日期2003年6月28日
施行日期2003年10月1日
法律效力位阶普通法律
立法历程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现状:施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2003年6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2]

立法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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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第一条是“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1][2]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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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最后一条是“本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2]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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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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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06-28, Wikidata Q18839017 (中文) 
  2. ^ 2.0 2.1 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3年6月28日 [2021年4月2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