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简称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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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2003年6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03年10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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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
现状:施行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2003年6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2]。
立法缘由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第一条是“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1][2]
实施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最后一条是“本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2]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06-28, Wikidata Q18839017 (中文)
- ^ 2.0 2.1 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3年6月28日 [2021年4月2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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