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級戰犯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乙級戰犯指犯有「戰爭罪行」,一般指控包括「下令、准許或容許虐待戰俘或平民」或「故意或魯莽疏忽責任,未有阻止暴行」。部份甲級戰犯同時有被控以此「戰爭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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