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主要领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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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 王莉霞(女,蒙古族) |
副主席 7 | 黄志强、 奇巴图、 包献华、 郑光照、 么永波、 代钦、 杨进 |
秘书长 | 郑东波 |
机构概况 | |
业务上级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组织上级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机构类型 | 省级人民政府 |
行政级别 | 正省级 |
授权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组织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
下级机构 | |
办公厅 | 1 |
组成部门 | 22 |
直属特设机构 | 1 |
直属机构 | 12 |
部门管理机构 | 7 |
联络方式 |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
实际地址 |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敕勒川大街1号 |
邮政编码 | 010000 |
電話號碼 | +86 (0)471 6944114 |
對外官網 | www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传统蒙古文:ᠥᠪᠥᠷ
ᠮᠣᠩᠭᠣᠯ ᠤ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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ᠵᠠᠰᠠᠬ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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ᠣᠷᠳᠣ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的省级地方行政机关和自治机关。
沿革
[编辑]1949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政府主席乌兰夫呈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为便于对内蒙古西部地区的领导,将内蒙古自治政府由乌兰浩特市迁驻张家口市。11月24日,周恩来总理批复,准予内蒙古自治政府迁驻张家口市。之后,内蒙古自治政府陆续迁驻张家口市。 12月23日开始办公。1950年6月25日迁移全部完毕。
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区行政公署为1953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撤销呼纳盟、兴安盟和哲里木盟合并成立的行署专区,行政公署驻地乌兰浩特市。1954年5月21日撤销东部区行政公署,按原辖域恢复设立哲里木盟,将原兴安盟与呼纳盟辖域合并成立呼伦贝尔盟。
1954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迁到归绥市,并改称呼和浩特市,定为内蒙古自治区首府。
历任领导
[编辑]内蒙古政府主席
[编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 乌兰夫(1947年5月 - 1955年4月)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 孔飞(1978年10月 - 1982年12月)
- 布赫(1982年12月 - 1993年5月)
- 乌力吉(1993年5月 - 1998年1月)
- 云布龙(1998年1月 - 2000年6月)
- 乌云其木格(2000年8月 - 2003年4月)
- 杨晶(2003年4月 - 2008年4月)
- 巴特尔(2008年4月 - 2016年3月)
- 布小林(2016年3月 - 2021年8月)
- 王莉霞(2021年8月 - )
内蒙古常务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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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府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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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丽华(2017年5月至今)
- 段志强(2018年1月-2019年12月)
- 欧阳晓晖(2018年1月-2021年3月)
- 李秉荣(2018年1月至今)
- 包钢(2018年7月-2021年9月)
- 郑宏范(2019年5月-2021年8月)
- 衡晓帆(2020年4月-2022年7月)
- 奇巴图(2020年7月至今)
- 张韶春(2020年9月至今)
- 包献华(2021年11月至今)
- 郑光照(2022年7月至今)
- 么永波(2022年12月至今)
- 代钦(2023年1月至今)
- 杨进(2023年1月至今)
- 白清元(2023年1月-2024年7月)
内蒙古政府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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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编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1]:
-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 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 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编辑]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置组成部门22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2个,部门管理机构7个[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置下列机构:
组成部门
[编辑](民族事务委员会挂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牌子。)
直属特设机构
[编辑]直属机构
[编辑](研究室挂参事室牌子;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知识产权局牌子;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国防动员办公室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政府外事办公室与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不计入机构限额。)
部门管理机构
[编辑]-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管理。
- 内蒙古自治区区域经济合作局,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管理。
-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管理。
-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由自治区司法厅管理。
- 内蒙古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由自治区商务厅管理。
-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管理。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管理。
直属事业单位
[编辑](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挂内蒙古现代远程开放教育中心、内蒙古老年开放大学牌子。)
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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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编辑]-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人大网. 2022-03-12 [2022-03-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10).
- ^ 内蒙古自治区编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呼和浩特. [2019-0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26) (中文(中国大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