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官 (清朝)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理事官、副理事官是清朝特有、为旗人官员设置的官职。理事官满语为一齐下喇哈番[1](weile icihiyara hafan[2]),副理事官满语为爱惜喇库哈番[1](aisilakū hafan[2])。
后金天聪五年(1631年),皇太极效仿明制,设立六部。每部设管部贝勒一员、承政四员、参政十四员、启心郎四员。崇德三年(1638年)七月,大学士范文程、刚林、希福等奏新定六部官制,“每衙门止宜设满洲承政一员,以下酌量设左右参政、理事、副理事、主事等官,共为五等”。当年任命的首批正、副理事官,汉军、满洲或蒙古八旗均有。崇德八年(1643年)二月,命“八旗下各添补一蒙古章京,为礼部理事、副理官”。研究者据此认为此官职的“实质即是章京,旗分缺即是牛录各出章京的延续”[2]。
在清兵入关前,正、副理事官未确定品秩[2]。清兵入关后,在顺治朝,六部职务有过调整。顺治十三年(1656年),裁撤六科汉军副理事官,俱改御史。顺治十五年之前,满理事官为三品,副理事官为四品。汉郎中为正五品,员外郎为从五品。顺治十五年(1658年),理事官汉语做郎中,副理事官汉语做员外郎,俱为从五品。汉人、旗人官职由此统一。顺治十六年(1659年),兵部督捕左右理事官俱改为太仆寺少卿,都察院满理事官改称监察御史,太仆寺满理事官改称太仆寺卿、副理事官改称太仆寺少卿。而宗人府理事官、副理事官以及理藩院副理事官的称谓不变,沿用至清末。研究者认为,清廷在宗人府、理藩院保留这一个源自皇太极时代的官职称谓,“反映出清朝统治者对满洲旧俗的强调和保护。”[1]
注释
[编辑]- ^ 1.0 1.1 1.2 徐雪梅. 《浅析清朝的理事官与副理事官》. 兰台世界 (辽宁省沈阳市: 辽宁省档案局(馆):辽宁省档案学会). 2014, (2014年16期): 102–103. ISSN 1006-774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08) (简体中文).
- ^ 2.0 2.1 2.2 2.3 马子木. 《清初部院司官体制考——兼谈作为过程的“清承明制”》. 古代文明 (吉林省长春市: 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亚洲文明研究院). 2019, (2019年第1期): 78–85. ISSN 1004-937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08)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