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1章第102条至113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主要包括“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武装叛乱”,“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和“投敌叛国”。

在言论方面,《刑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了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05条第2款规定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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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危害国家安全罪”代替了过去刑法中的“反革命罪”。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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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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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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