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性原則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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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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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層論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違法性- |
-罪責(有責性)- |
參與論 |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
罪數論 |
-想像競合- |
-實質競合- |
-法條競合- |
刑罰論 |
-法定刑- |
-處斷刑- |
-宣告刑- |
-執行刑- |
保安處分 |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终身禁业 |
法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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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
其他學說 |
四要件論 |
-犯罪主體- |
-犯罪客體- |
-犯罪的主觀方面- |
-犯罪的客觀方面- |
二階層論 |
同時性原則(德語:Simultanitätsprinzip, Koinzidenzprinzip)是針對故意犯罪的一項定罪原則,是指,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部分實現之時,其故意也必須存在;且相應行為具有違法性與罪責。
例如,德國刑法規定,凡於行為時不知現有前提事實已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而做出行為者,不以故意做出行為而論。[1]此即是排除主觀故意、免於認定為故意犯罪之條件。若行為人主觀上對前提事實沒有認識,則其故意不存在,因而不符合任何故意犯罪之構成要件。
誤想防衛之所以免責或以過失犯罪而究責,即是由於行為人缺乏故意,而使相關事實不符合同時性原則。
參考資料
[编辑]- ^ 德國刑法 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