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和解是一種契約。《中華民國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若紛爭之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於法官面前達成和解,這種和解並且會發生程序法上之效力,即終結訴訟,且和解之內容將具有與法院之確定判決同樣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