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政治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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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政治是在一个由总统代议民主制共和国的框架内进行的,在这个框架内,哥伦比亚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实行多党制。行政权由政府行使。哥伦比亚政府和国会两院、参议院和众议院均享有立法权。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经济学人信息社在2016年将哥伦比亚评为“部分民主”的国家。[1]
行政机构
[编辑]总统任期四年,自2005年起,可以连任一届。1991年的宪法重新确立了副总统的地位,副总统与总统在同一张票上当选。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总统辞职、生病或死亡,副总统将继任。
立法机构
[编辑]哥伦比亚两院制国会由108人的参议院和172人的众议院组成。参议员是根据全国投票选举产生的,而众议员是在32个国家部门内的多个成员区共同选举产生的。该国首都是一个独立的首都区,并选举自己的众议院。议员可以无限期地连任,而且与以前的制度相比,没有候补国会议员。国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总统有权在必要时召集特别会议。
司法机构
[编辑]民事司法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哥伦比亚司法的指导方针和一般结构载于1996年3月7日第270号法律。哥伦比亚的法律制度最近开始纳入口头指控制度的某些要素。司法机构的总体结构由四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普通法、行政法、宪法和特别法)组成。哥伦比亚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法院、国务院、宪法法院和高级司法委员会。尽管所有高等法院严格说来都监督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但宪法法院拥有更广泛的司法监督,通常允许其对不同司法管辖区监督的问题作出裁决,甚至直接参与其他高等法院的裁决。[2]
参考资料
[编辑]- ^ solutions, EIU digital. Democracy Index 2016 - The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 www.eiu.com. [2017-1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23) (英语).
- ^ Botero Marino, Botero Marino; Fernando Jaramillo. El Conflicto de las Cortes Colombianas en Torno a la Tutela Contra Sentencias. (PDF). [2015-10-0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