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者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失蹤人[1](英語:Missing person),是失蹤人口的一員,他的家屬朋友,甚至其他的相關人士,用盡任何方法都找不到他。

常见的的误解就是:失踪以后需要24小时或48小时才能立案,但实际上这种情况很少会发生。通常只要提供失踪者可能受到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证明其异常失踪的证据,执法人员便会迅速立案并开始调查。 并不是所有失踪者都是暴力犯罪或其他犯罪的受害者。大多数失踪者会在48小时至72小时内被找到或者自行回来[2][3]

失蹤的可能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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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意識下的行為
遇難
  • 旅遊或登山時,迷路(如彭加木
  • 因各种灾难遇难但找不到遗体,如山泥傾瀉滑坡等自然灾害,和各种人为灾难。
  • 因交通事故失踪,以船舶和飞机失踪为主。
犯罪被害人
其他

相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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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作品
電視劇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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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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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存档副本. [2018-10-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28). 
  2. ^ LAPD Adult Missing Persons Unit. Los Angeles Police Department. [2018-06-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01) (英语). 
  3. ^ 温州小伙失踪31年 泣诉一段“兰花岛”囚困秘事. 温州晚报 (温州网). 2015-02-27 [2017-03-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04). 那天晚上,在三明市的一个码头,他和另外15名男青年上了一艘船,人生轨迹从此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