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繼承人指的是當被繼承人死亡時,擁有繼承權之人,概括地承繼原先被繼承人一身之權利義務及法律關係上之地位例如:占有,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人者不在此限。但是一般所使用繼承人一詞的意義也可能非指法律上之繼承人,而屬事實上承接被繼承人家業、財產、地位、權力、爵位或名望之人,此時的繼承人則是接班人的意思。

各地法律习俗对继承人的确定、继承顺序不尽相同。亲属是最为常见的继承人。近亲属中,配偶子女[a]父母兄弟姐妹是继承顺序最近的继承人。

东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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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社会长期奉行长子继承制諸子均分制,通常只有儿子才有继承权,女性作为配偶、女儿通常无继承权。进入20世纪后,东亚各地随着现代化进程,在法律上逐渐摈弃长子继承制,但在社会习俗上仍有保留。

中国 (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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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在爵位世袭官职方面为长子继承制,女性皆无继承权。財產方面則採諸子均分制,无论是妻子或女儿身份,女性仅财产继承权非常有限,并随着历朝法律不同而变化。明清司法实践中,如被继承人没有儿子,则需要从宗族中过继嗣子,继承财产。如有未出嫁的女儿则需为其保有一定份额的财产,以作嫁妆[1]明朝政府提倡女性守节,法律规定寡妇改嫁,除无法继承丈夫遗产外,甚至要放弃嫁妆[2]

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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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继承事务,遵循1985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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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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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符合以下要件方為繼承人:

  1. 須有權利能力
  2. 須為自然人
  3. 須符合同時存在原則
  4. 須具備法定之親屬關係

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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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偶繼承人
  • 配偶,必須為被繼承人死亡當時,尚具有合法配偶身分之人。故雖尚在離婚訴訟中,或提出撤銷婚姻請求,若尚未確定喪失配偶身分,仍具繼承人資格。
  • 血親繼承人

依據中华民国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血親繼承人有下列四種,並依法定順序依次繼承,若有先順序繼承人存在時,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

  1.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指從己身所出者,但以親等近者為先。如,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玄孫子女等。
  2. 二、父母:己身所從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但非婚生子女,與其未認領或準正之生父,尚未建立親子關係,故生父並非繼承人。
  3. 三、兄弟姊妹:全血緣(同父同母)或半血緣(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均屬之。
  4. 四、祖父母:己身所從出之二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包含內祖父母、外祖父母。

伊斯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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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国家通常遵循伊斯蘭繼承法學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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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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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子女有婚生子女私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数种区分。除亲生子女、尚未出世子女、养子女外,各国法律、习俗对继子女继承权规定差异巨大。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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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高桐. 二、中国古代女性继承权的沿革与内容. 《中国古代女性继承权问题研究》 (学位论文). 2013 [2017-1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2-24) (简体中文). 
  2. ^ 李晓琴. 《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的变化》. 考试周刊 (吉林省长春市: 吉林省舆林报刊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13, (2013年第98期). ISSN 1673-89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0) (简体中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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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秀雄,繼承法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