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星鍔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同治十年(1871年)辛未科進士。選翰林院庶吉士。加捐同知銜。曾任福建嘉義縣、晉江縣知縣。光緒十一年(1885年)九月調任鳳山縣知縣,後升署臺灣府中路撫民理番同知。
後因緝捕盜匪無功,於光緒十三年(1887年)六月遭劉銘傳革職。卸任後,張員狀告台灣道劉璈「歲吞銀五十萬兩」,為劉員丟官判刑主因之一。
參見
[编辑]參考文獻
[编辑]- 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台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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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潘文鳳 | 嘉義縣知縣 光緒九年(1883年)上任 | 繼任: 周志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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