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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
帝國議會
制定機關德意志帝國帝國議會
施行日期1900年1月1日
現狀:獲修訂
1896年8月24日出版的德意志帝国法律公报发布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德語: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BGB),為德意志帝国从1881年开始研究编纂,於1896年8月公布、190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為歐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歷經德意志帝國時期、威瑪共和納粹統治、戰後分治乃至兩德統一後,仍然施行至今,其內容及形式所樹立之風格,不但成為歐陸法系之代表性體例,也影響日本、中國、韓國等民法典之制定。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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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04 年,法國引入拿破崙法典,德國也產生了起草民法典的類似意圖(儘管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的歷史法學派反對),該法典將系統化和統一當時有效的各種異構法律。國家。然而,在德意志聯邦時期,由於不存在適當的立法機構,難以實施。
  • 1871年,大部分德意志各邦合併為德意志帝國。最初,民法立法權由各邦所掌握,而不是由這些國家所構成的聯合體(帝國)擁有。 1873 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根據該修正案的發起人代表,約翰內斯·馮·米克爾和愛德華·拉斯克,而命名為 Lex Miquel-Lasker)將立法權移交給帝國。隨後成立若干委員會以起草一項法案,該法案將成為整個國家的民法典,取代各州的民法體系。
  • 1888 年制定的法典初稿並未受到青睞。第二個委員會由 22 名成員組成,其中不僅有法學家,還含括具備經濟利益和當時各種意識形態潮流的代表,該委員會編制了次稿。經過重大修訂後,BGB 於 1896 年由德國國會決議通過,於 1900 年 1 月 1 日生效,從此成為德國民法的核心編纂。

法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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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参考了罗马法国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的编纂体系,采用五编制,分别为總則(Allgemeiner Teil)、債務關係法Recht der Schuldverhältnisse)、物權法Sachenrecht)、家族法Familienrecht,或譯親屬法)和繼承法Erbrecht)。

内容既借鉴了罗马传统法和《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经验,同时亦有極大變革。

与《法国民法典》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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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典不同于《法国民法典》之处:

  1. 法国法使用三编制,德国法使用五编制
  2. 德国法將總則独立成篇,規範民事主体、法律行为和时效等具有總論性质之内容;
  3. 德国法将规定债权关系的条文移至物权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债权法理念。
  4. 德国法详细规定了法人制度,来规范公司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影响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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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泰国、韩国、希腊和乌克兰英语Civil Code of Ukraine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都深受其影响。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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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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