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程序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公訴程序(英語:indictment[1])指一種指控英语criminal accusation某人犯罪的程序。在區分非重刑罪重刑罪之司法管轄區,最嚴重之罪行為重刑罪;而在一些其他管轄區,則以可公訴罪行(即應當依公訴程序處理的罪行)為較重罪行。[2]

各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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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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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經公訴程序審理的犯罪,必須由陪審團審訊。一旦某罪名在訂立時,條文中出現「經公訴程序」等字眼,此罪行便屬於可公訴罪行,而對於所有可公訴罪行,皆可在區域法院或更高級別法院經公訴程序審理。但是裁判官依舊有權力以簡易程序處理部分可公訴罪行。[1][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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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www.elegislation.gov.hk. [2021-04-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01). 
  2. ^ 2.0 2.1 2. 我曾聽過「簡易程序罪行」及「可公訴罪行」,兩者有甚麼分別?甚麼法院可審理這些案件?. www.clic.org.hk. [2021-04-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