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棨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林棨(1885年—?)字少旭,福州闽侯人。中国法学家、律师。中华民国及满洲国政治人物。
生平
[编辑]他早年毕业于日本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科。回国后,他历任进士馆及仕学馆教习、教务提调、学部参事、京师法政专门学校教务长、宪政编查馆统计局科员。宣统元年正月(1909年)至民国元年(1912年)4月,他任京师大学堂法政科监督。[1]
1912年,他任教育部专门教育司司长。1913年后,他历任大理院推事,京师、江苏及湖北等处高等审判厅厅长、司法部司法讲习学评议员。1931年,他作为文绣诉溥仪离婚案中溥仪的代理律师之一(另一位是林廷琛),同文绣的代理律师张绍曾、张士骏、李洪岳寻求庭外和解,于1931年10月22日达成离婚协议。
满洲国成立后,林棨历任满洲国执政府秘书处秘书官,不久任满洲国最高法院院长,任至1939年12月18日。
著作
[编辑]- 林棨,国际公法精义,闽学会,1904年
- 菊池学而,宪政论,林棨 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03年
参考文献
[编辑]- ^ 京师大学堂以来历任法政科监督、法科学长、法律门主任、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长简介,北京大学法学院,于2012-2-1查阅. [2012-0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10-27).
- 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主编,伪滿傀儡政权,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747页
- 陈夏红,林棨侧影,法制网,2009-07-23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