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头戏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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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头戏意指只適宜放在案头阅读,不适合舞台演出,甚至根本不能演出的戏剧文本。有時又叫做書房戲或书斋剧。
戏剧文本(即“剧本”)是一齣戏剧的基本要素,是一台戏的先决条件。剧本的写作,最重要的是能够被舞台上搬演,戏剧文本不算是艺术的完成,只能說完成了一半,直到舞台演出之后(即「演出文本」)才是最终艺术的呈现。好的劇本,能夠具備適合閱讀,也可能創造傑出舞台表演的雙重價值。不過历代文人中,也有人创作过不适合舞台演出,甚至根本不能演出的剧本。比较著名的有王尔德的《莎乐美》。
戏剧的文学本,在不演出的状态下,也可以作为单独的文学样式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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