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镇 (广东省)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江門镇曾是中国广东省新會县下辖的一个镇,五邑地區的“江门”就来自于江門镇,初由江門镇升格而来。
歷史
[编辑]明、清时期,新会县属下的江门镇逐渐兴起,逐渐成为珠江三角洲的一个贸易中心,西江中下游一带的商品多在此地集散。
中華民國管治時期
[编辑]民国元年(1912年)1月,广东军政府于江门设民政部。同月11日设置江门警察区署。及秘书室。民国2年(1913年)11月,警察区署改建为江门警察局。民国7年(1918年)7月,警察局改称江门警察厅,负责行政、司法及卫生管理工作。民国14年(1925年)8月6日,广东省政府决定将江门埠设为独立市。同年8月11日,省政府决定任李蟠为江门市政筹备专员兼江门警察厅长,负责建市事宜。11月14日,省政府正式委任李蟠为江门市政厅厅长,并批准江门埠以及莱阳、紫坭、白沙、水南4个乡从新会县划出,成立省辖江门市。11月26日,江门市政厅正式成立,市政厅设民政局,民政局长由市长兼任,受省民政厅及其委任的民政视察员监督。内设警务、司法、卫生、教育、社会5科。民国20年(1931年)2月26日,广东省政府第五届委员会第144次会议根据人口不满20万的情况作出决议:撤销江门市建制,原莱阳、紫坭、白沙、水南4个乡及北街重归新会县辖,原市商业区改为新会县第十二区辖镇。同年3月,新会县政府机关从会城镇迁到江门。民国22年(1933年),江门镇公所设正副镇长3名,下辖警卫股、民政股、文化股和经济股。另与镇商会联合组建有常备自卫队,协助军警维护地方治安。居民管理实行保甲制。民国26年(1937年)3月,江门镇改屬新会县第二联乡辖。民国28年(1939年)3月30日,日军占领江门,设立“江门治安维持会”,设正副会长2人、委员7人,赵秀石任会长,日军军官中岛任指导官。维持会下设民政、财政、教育、治安 4 个科。民国29年(1940年)5月8日,“江门治安维持会”与“新会县治安维持会”合并,改组为“新会县政务委员会”,会址设在莲平路。民国30年(1941年)5月,在江门成立“新会县政府”,“新会县政务委员会”同时撤销。江门厲第二区署。民国34年(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江门隶屬关系和机构设置按民国22年(1933年)不变。民国38年(1949年)解放軍進駐前夕,江门为新会县第二区辖镇,镇公所共有办事人员39人。[1]
中華人民共和國管治時期
[编辑]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於1951年1月12日从新会县析置江门市并改为省辖市。1951年4月1日,江门市人民政府成立。
參考資料
[编辑]- ^ 江门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编). 江门市志 2. 广东人民出版社. 1998: 918, 919, 1019 [2019-12-08]. ISBN 9787218029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