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司法体制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法国的司法体制主要有司法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

最高司法行政权由最高司法委员会行使,总统担任主席,副主席是司法部长。下面是司法部。二者负责法国的司法行政权。

法国的法院系统分为普通法院行政法院,互不隶属,各自独立行使司法权。普通法院由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最高法院组成。基层法院包括初审法院大审法院违警罪法院和专门法院。行政法院包括中央的最高行政法院和地方的行政法院,以及专门的行政法院,如审计法庭等。

法国没有独立的检察机关,而是附设在法院内。检察院分为大审检察院上诉检察院最高检察院三级。

律师陪审团也是法国司法体制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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