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刑法典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刑法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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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總督 | |
引稱 | 刑法典 |
地域範圍 | 澳門 |
制定機關 | 澳門總督 |
簽署日期 | 1995年11月18日 |
簽署人 | 澳門總督韋奇立 |
施行日期 | 1996年1月1日 |
修訂 | |
第6/2001號法律 第3/2006號法律 第6/2008號法律 第11/2009號法律 第2/2016號法律 第8/2017號法律 | |
現狀:獲修訂 |
澳门刑法典是澳门一部規範刑事訴訟活动以及審理澳門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據。葡屬澳门時期,當地使用1886年通過的《葡萄牙刑法典》審判刑事案件。1982年,葡萄牙制定新刑法典,但澳门依舊沿用1886年的刑法典。1995年11月18日,澳門總督韋奇立批准《澳门刑法典》,并以第58/95/M号法令公布。1996年1月1日起,澳門刑法典开始生效。[1]
參考資料
[编辑]- ^ 澳门刑法典 黎小江,莫世祥主编 《澳门大辞典》 1999 第431页. [2021-10-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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