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選擇理論 (犯罪學)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犯罪學 |
---|
子領域 |
犯罪生物學 |
犯罪社會學 | 犯罪心理學 |
刑罰學 | 刑事政策 | 受害者學 |
學派 |
<依知識論立場> |
古典學派 | 實證學派 |
新古典學派 |
<依地理位置> |
義大利學派 | 芝加哥學派 |
法蘭克福學派 |
<依社會、哲學、政治理論> |
衝突犯罪學 | 環境犯罪學 |
馬克思主義犯罪學 |
女性主義犯罪學 |
左翼現實主義 | 右翼現實主義 |
整合犯罪學 | 後現代主義 |
犯罪原因理论 (大致依時間先後) |
功利主義(古典理論) |
生來犯罪人 | 精神病學模式 |
紧张理论 | 差別接觸理論 |
次文化理論 | 社会控制理论 |
標籤理論 | 明恥整合理論 |
理性選擇理論 | 自我发展论 |
日常活動理論 | 破窗理論 |
一般人格與認知社會學習理論 |
衍生的刑罰理論 (大致依時間先後) |
應報理論 | 嚇阻理論 |
預防理論 | 矯治模式 |
罪有應得理論 | 修復性司法 |
新應報理論 | 表達性刑罰理論 |
重要概念 |
犯罪 | 暴力 | 人性 |
連環殺手 | 少年犯罪 |
白領犯罪 | 社會階級 |
社会解体 | 社会分化 |
文化失範 | 文化冲突 |
组织型犯罪 | 受害者 |
毒品 | 回避机制 |
越軌 | 刑法 | 司法程序 |
刑罰 | 保安處分 |
监狱 | 虐囚 | 監獄人權 |
規訓與懲罰 | 瘋癲與文明 |
死刑存廢問題 |
社區處遇 | 轉向處遇 |
少年感化院 | 中途之家 |
更生人 | 更生中心 |
再犯 | 累犯 |
相关学科 |
心理學 | 社会学 | 精神醫學 |
刑事學 | 法医学 |
理性選擇理論是犯罪學的一種理論,源自新古典犯罪學派的其中一個重要觀點,人類具有自由思想,人類能夠自己選擇對錯。1986年,Cornish和Clarke正式提出理性選擇理論,不過早在1982年,Clarke已經提出簡易選擇模式,他們認為罪犯是具備理性的,需要從犯罪的利益、風險和成本三方面來考慮是否從事犯罪行為,當中利益是指犯罪後的得益能滿足人類的各種生理及心理需要,風險是指罪犯被識破罪行及受到刑罰的可能性,而成本則指犯案時需要的工具、技巧、時間等,當利益大於風險加成本時,罪犯則傾向犯罪,相反則傾向不犯罪。然而,理論中的理性被批評是有限度的,因為理性往往受制於犯罪者的個人認知及接收訊息的能力,理性因而變得相對的和主觀的,故需要從罪犯的角度探討何謂理性。
參考資料
[编辑]- 周愫嫻、曹立群 (2007), 犯罪學理論及其實證, 台北:五南
- 李紫媚(2008), 盜與罪 青少年犯罪預防理論與對策, 香港: 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