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监事会(英語:Supervisory board),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來源請求]董事会并列,相当于政治中三权分立的司法部分,对公司的决策进行监督。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监事会由监事组成,不同国家的公司法有具体规定。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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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在不同国家公司法、不同公司中差异极大,对承担类似职责的机构的称谓也各不相同。大陆法系国家公司通常设置这一机构;而英美法系的国家往往不设置监事会,而以独立董事制度、外部审计委员会等形式实施公司监督职能。但是有監事會可能設置獨立董事。國有企業和民間企業的狀態也不相同。國有企業可能會派出政府的監察機關成員。

各国公司监事会(或类似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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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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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设置和权利,不同类型的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形式有所不同。[1]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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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其中,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除职工代表外,监事、包括监事会主席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指定。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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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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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与监事会相似的公司监察机构名为“监察人”。根据《公司法》,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未明确规定监察人。
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监察人,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监察人须有二人以上。[2]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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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日本《商法》和《商特法》,大股份公司设立监事会,资产超过五亿日圆或负债超过两百亿日圆的大股份公司还须设“会计监事”;小股份公司不设会计监事,也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督权全部由监事行使。[3]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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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4]

  • 股份公司雇员数量大于五百名、但小于两千名的,或者股份公司雇员数量虽少于五百名,但在1994年8月10日之前登记于商业登记簿,且不是家族企业的,则三分之一的监事会成员必须是雇员代表。
  • 股份公司数量大于两千名,则二分之一的监事会成员必须是雇员代表。

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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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监事会不是公司必设机构,是否设置监视会由公司章程自行决定。如果设置,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人,最多人数由公司章程确定,但不得大于24人。[5]

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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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设置监事会,而由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审计员等实施公司监督。

参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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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李曜.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 《财经研究》. 2002年, (04期) [2015-03-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7). 
  2. ^ 公司法. 全国法规资料库. [2019-06-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9). 
  3. ^ 杨敏华. 日本公司监事会之研究. 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2019-06-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7). 
  4. ^ 中国驻慕尼黑领馆经参室. 德国公司法概况. [2019-06-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06). 
  5. ^ 李萍(译). 法国公司法规范 2000. 法律出版社.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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