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制誥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知制誥,是指起草诏令,唐初始有知制誥一職。
漢朝時起草詔命是由尚書執筆,刘勰《文心雕龙·诏策》:“两汉詔誥,职在尚书。”。南北朝时已有知诏诰﹑掌诏诰﹑典诏诰之名目[1],唐代发展有知制诰之职称。唐初草拟诏敕本由中书舍人专任[2],開元年間則由学士院撰詔,翰林學士入院一年後,開始知制诰,有時亦由他官代撰[3]。宋沿唐制,仁宗嘉祐七年(1062年)三月,以司马光为知制诰。袁枚《随园随笔·官职上》稱:“唐之中书舍人,宋之知制誥,皆就省中起草,故韦承庆下笔立成,郑畋动无凝思,人以为才。”明代由翰林学士兼知制誥。
參見
[编辑]注釋
[编辑]- 赖瑞和:〈唐后期三大类词臣的升迂与地位——以白居易、元稹、权德舆、李德裕为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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