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制誥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知制誥,是指起草诏令,唐初始有知制誥一職。

漢朝時起草詔命是由尚書執筆,刘勰文心雕龙·诏策》:“两汉詔誥,职在尚书。”。南北朝时已有知诏诰﹑掌诏诰﹑典诏诰之名目[1],唐代发展有知制诰之职称。唐初草拟诏敕本由中书舍人专任[2]開元年間則由学士院撰詔,翰林學士入院一年後,開始知制诰,有時亦由他官代撰[3]。宋沿唐制,仁宗嘉祐七年(1062年)三月,以司马光为知制诰。袁枚随园随笔·官职上》稱:“唐之中书舍人,宋之知制誥,皆就省中起草,故韦承庆下笔立成,郑畋动无凝思,人以为才。”明代由翰林学士兼知制誥。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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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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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典诏诰之名目至唐初時仍偶有聞,《全唐詩》卷一一八:“孫逖,河南人。開元中,三擅甲科。擢左拾遺,表舉幕職,入爲集賢院修撰,改考功員外郎,遷中書舍人,典詔誥,判刑部侍郎。”
  2. ^ 《旧唐书·韦郊传》:“ 郊文学尤高,累歷清显。自礼部员外郎知制誥,正拜中书舍人。”
  3. ^ 韩愈《唐故相权公墓碑》:“(权德舆)转起居舍人,遂知制誥,凡撰命词九年,以类集为五十卷,天下称其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