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住房公积金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上海市等极少数地区的一项福利政策,但在执行中已经成为面向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特定群体的福利政策,事实上一般民众在被排除在外。

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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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津政发[1999]38号)》规定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1]。2018年6月28日,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调整2018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显示,天津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2]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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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为其在职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3],缴存比例各为0%至5%[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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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2. ^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8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3. ^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的通知
  4. ^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2018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13日 [2018年5月2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1月23日)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