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財團法人(德語:Stiftung[1],日语:財団法人)是由財產作為法人基礎而成立的集合體(corporation),相對於社團法人(德語:Verein[2],日语:社団法人)是以社員作為法人基礎而成立。財團法人要由捐助者提供一定數額的基金(fund),並經一定的法定程序方能成立,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法人團體。由於財團法人是以財產作為法人資格條件而成立的團體,故稱之為財團法人。財團法人通常以基金會(英語:Foundation)作為名號,以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等為目的而設立。財團法人除了一般的基金會之外,另有宗教財團法人與其他特殊法人。特殊法人係指私立醫院、私立學校,以及政府因特殊目的而設立的財團法人[3][1]。
各國之規定
[编辑]中華民國(臺灣)
[编辑]中華民國依據2018年立法院通過的《財團法人法》(英語:Foundations Act),視創立基金中的政府預算比例,區分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民間財團法人)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公設財團法人)。公設財團法人是由政府捐助而成立的財團法人,用於協助行政部門執行公共政策、推動公共任務,不過性質上仍屬適用民法與相關法律的「私法人」[4]。根據2017年的資料,「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估計有122家,此外「政府有捐助、但未達5成比例的財團法人」有43家,共計165家[5][6][7]。在《財團法人法》立法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監督事項是由國發會負責[8][9],由各部會就各自業務而訂定的《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進行審查。
根據臺灣法規,財團法人之成立,必須以公益為目的,以董事會為其執行機關。一般認為財團法人仍能從事某種程度的收益事業,或從事附帶的營利事業,但其收益必須使用於公益目的。若將收益分配於組成成員,則違反其作為公益法人之性質[10]。財團法人之設立採「許可主義」,即成立前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11]在名稱上必須明示其為某某財團法人,以及其性質,如「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12];若所捐助之財產純粹為金錢,則可冠以「某某基金會」之名稱,如「洪建全教育文化基金會」[13][14]。
在臺灣要成立財團法人需要捐助一定財產的金額。以文化藝術類財團法人為例,全國性團體應達3,000萬元,縣市團體視各縣市規定應達200萬至1,000萬元以上,通常是以「基金會」為名號,適用的法律是《財團法人法》[15]。宗教財團法人依據內政部和各地方政府的《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若要成私立學校是依據《私立學校法》設立登記為「學校財團法人」,私立醫院依照《醫療法》設立登記為「醫療財團法人」。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對兒童及少年福利性質的機構,《老人福利法》對老人福利性質的機構,亦有登記為財團法人的相關規定[16]。
相對於財團法人要求財產作為成立條件,要成立非營利性質的社團法人,則是以成員為條件,據《人民團體法》應有至少30名社員,通常以「協會」為名號。若是人數少的非營利組織,比方說向政府登記立案的演藝團體,在法律上則不具法人地位[15]。若要成立具營利性質的社團法人,則要依據公司法對各類型公司規定的設立條件,成立公司。一般的商店行號屬於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的型態,是不具法人資格的營利事業,依照商業登記法而設立[17]。
日本
[编辑]日本稱為財團法人(日语:財団法人/ざいだんほうじん zaidan hōjin),並細分為「公益財團法人」及「一般財團法人」。
韓國
[编辑]韓國稱為財團法人(韓語:재단법인)。
德國
[编辑]德國的法律體制中,由財產作為法人基礎而成立的集合體,稱為「Stiftung」(以下稱為財團)。在德國的法律體制中,財團並不當然就是民法上的法人,因為也包括了無法人地位的財團。一般而言,德國的學說見解會將具有法人身份的財團稱為自主性的財團(Selbstaendige Stiftung),將沒有法人身份的財團稱之為非自主性的財團(Unselbstaendige Stiftung)[16]。
另外一個重要的區別是,德國有「公法上的財團」與「私法上的財團」。德國具有法人身份的財團,也不一定是公益性團體,可以區分為公益性財團以及私益性財團,公益性財團是為公益目的服務的財團,如教育、醫療、文化保存、環保、體育等有助於社會利益的活動,私益的財團,例如在德國經常有家族財團。由於德國法制上,並不將財團規定為得要是公益性財團,所以,財團的租稅優惠,是採實質審查,並非所有財團都享有租稅減免,必須是公益財團並且符合德國租稅通則有關公益目的的規定。由於德國是基督教國家,財團還有教會與世俗之分[16]。
中國大陸
[编辑]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財團法人的法律為《基金會管理條例》,並定義基金會是「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依據基金會是否向公眾募捐分為兩大類,該條例也將基金會分為境內與境外[16][18][19]。
美國
[编辑]歐陸法系國家,其法體系有公法及私法的區分。而美國是屬於英美法系的國家,其「法人」在法體系的定位方法上,並未創設公、私法的體系來運作,亦無區別公、私法人的必要,在發生爭議時,一切事務都由普通法院來處理。由於沒有公、私法人區別的問題,在非營利組織的討論上,政府組織往往與非營利組織並列討論,甚至有的地方政府,其營運方式與一般法人的結構亦相當類似[20]。
在美國的法律體系中,沒有如同德國等歐陸法系國家所具有的「財團法人」制度[20]。英美法系國家對具有非營利、公益性質基金會的法律性質規定,主要採非營利公司(Nonprofit Corporation)和公益信托(Charitable Trust)的形式為之。非營利公司和公益信託是以資財為核心,信用為基礎,委託為方式的財產管理制度[18][21]。
參考資料
[编辑]- ^ 1.0 1.1 周筱姿. 公設財團法人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適用性探討 第貳章公設財團法人組織概述 (PDF).
財團法人可區分成「公益財團法人」,以及「特別目的財團法人」的兩類型,同時可根據其設置依據標準,而區分成「一般性財團法人」、「特殊性的財團法人」、「政府捐資成立的財團法人」三種類型,1、一般性財團法人:一般民間捐資所成立的基金會,即一般常見的基金會,其設立採取許可主義。 2、特殊性的財團法人:由於此類的財團法人所從事的目的事業性質特殊,故由政府訂立特別法,予以鼓勵、協助及監督。包括醫院(醫療法)、私立學校(私立學校法)等。其設立採取許可主義。 3、政府捐資成立的財團法人:這類財團法人是最特殊的類型,不論就其核准設立、捐助章程的擬定、經費來源、主管機關、董事及監察人組成均依照該特殊設置條例來決定。其設立採取特許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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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165個 收支2500億. 中央社. [2023-07-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16).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未來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將採高密度管理,對象包括蔣經國基金會等,目前初估165家……草案定義,「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是指政府捐助超過50%以上者、或民國34年後政府接收日產成立的財團法人。但若是原本成立時政府捐助有超過5成,後來經由民間捐助稀釋,導致政府捐助不到5成時,仍需照原始捐助比例分配董監事席次。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說,目前初估中央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共122家,政府有捐助、但未達到5成的有43家,共165家。……依照預算法規定,政府捐助未達5成者的確不用送預算到立法院審議,但政府捐助2成到5成者,需送「營運及資金運用計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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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我國財團法人法制概說. [2023-07-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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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之名稱,應冠以財團法人之名義。以捐助現金方式者,其名稱並應標註「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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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公益信託多以成立基金會的形式開展活動,基金會活動內容極為廣泛,在美國以及全世界產生著不可忽視的影響。一般來講,美國的公益機構可以按以下三種方式之一存在:非營利公司、公益信託機構和沒有法人地位的非營利協會。公益信託因其具備設立簡單、便利、效率較高,而且更便於對運行者進行監督等優勢,通常被更多的捐贈者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