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伯特·賴尼爾·阿道弗斯·哈特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賀伯特·賴尼爾·阿道弗斯·哈特 FB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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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 1907年7月18日 英国哈罗盖特 |
逝世 | 1992年12月19日 英国牛津 | (85歲)
母校 | 牛津大学新学院 |
配偶 | Jenifer Williams(1941年结婚) |
时代 | 20世纪哲学 |
地区 | 西方哲学 |
学派 | 分析哲學 法律实证主义 |
主要领域 | 法律哲学、语言哲学、政治哲学、自由主义、功利主義 |
著名思想 | 经验主义法系的应然基础[1] |
賀伯特·賴尼爾·阿道弗斯·哈特(英語: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1907年-1992年),一般簡稱為「H·L·A·哈特」(H. L. A. Hart)是20世纪最重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他是《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一书的作者,切爾滕納姆學院畢業後,入牛津大學新學院學習古典學,並在1929年以優異成績結業。曾任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法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二战期间曾在英军情报部门工作。哈特在分析哲学框架内发展了一套精深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曾先后和富勒、德富林、德沃金展开过著名的辩论。哈特的贡献在于以语言分析哲学为基础,重新挽救了在二战后饱受批评的法实证主义,其两位学生約瑟夫·拉茲与尼尔·麦考米克亦是法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
外部連結
[编辑]- 哈特《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研院許家馨助研究員導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