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贓物,又稱賊贓,俗稱為老鼠貨,指的是侵占、偷竊、搶劫、貪汙、走私等不法行動中所得到的財物,若為金錢則通常稱為贓款。
在大部份國家的刑事法律明定買賣、運輸、收受及藏匿贓物等(俗稱「接贓」)為犯罪。根據世界各地的商品售賣法,買贓者得到該物時並不合法,因此原物主可以透過訴訟,不必付出代價,合法地向贓物買家取回該物件,但是必須証明其為贓物,所謂「捉賊在贓,捉姦在床」。
在香港,「處理贓物罪(Handling stolen goods)」一經定罪,可處14年監禁[1]。
參考資料
[编辑]相關
[编辑]維基教科書中的相關電子教程: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維基教科書中的相關電子教程: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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