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贓物,又稱賊贓,俗稱為老鼠貨,指的是侵占偷竊搶劫貪汙走私等不法行動中所得到的財物,若為金錢則通常稱為贓款

在大部份國家刑事法律明定買賣、運輸、收受及藏匿贓物等(俗稱「接贓」)為犯罪。根據世界各地的商品售賣法英语Sale of Goods Act,買贓者得到該物時並不合法,因此原物主可以透過訴訟,不必付出代價,合法地向贓物買家取回該物件,但是必須証明其為贓物,所謂「捉賊在贓,捉姦在床」。

香港,「處理贓物罪(Handling stolen goods)」一經定罪,可處14年監禁[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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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處理贓物罪. [2016-07-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6-30).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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