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消費物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非消費物又稱不消費物,為依一般使用方式,使用後仍可保持原本的形體及本質,而可重複用於同一目的的物,非消費物可為使用借貸及通常寄託的標的物。訂立使用非消費物為目的的契約不須移轉物的所有權[1],只要移轉占有即可。與消費物相對,如書、土地、汽車、建築物、衣服、寶玉、鑽戒[2][3]等屬之。[4]
參見
[编辑]參考文獻
[编辑]- ^ 吳律師,《民法總則》,頁6-13,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 ^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228
- ^ 頁129,《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物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 ^ 頁267,《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消費物與不消費物,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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