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規則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約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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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完成日 | 2008年12月11日 |
簽署日 | 2009年9月23日 |
簽署地點 | 鹿特丹和紐約 |
生效日 | (尚未生效) |
生效條件 | 20 個州核准 |
簽署者 | 25 |
批准者 | 5(剛果共和國、西班牙、多哥、喀麥隆和貝南) |
保存處 | 聯合國秘書長 |
語言 | 阿拉伯語、中文、英語、法語、俄語和西班牙語 |
海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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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
特徵 |
運輸合約/租船合約 |
人員 |
司法 |
國際會議 |
國際組織 |
《鹿特丹規則》(正式名稱為《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約公約》)是一項提出新國際規則的條約,旨在修訂海上貨運和海上貨物運輸的法律架構。此規則主要處理承運人與貨主之間的法律關係。
公約的目的是擴大和更新現有國際規則,實現海運領域國際貿易法的統一,更新或取代《海牙規則》、《海牙威士比規則》和《漢堡規則》中的許多條款。[1][2]該公約建立了全面、統一的法律制度,規範國際海運門到門運輸合約中托運人、承運人和收貨人的權利和義務。[1]
儘管最終文本受到了熱烈歡迎,但十年後,卻沒什麼進展。截至2019年12月,這些規則尚未生效,因為只有五個國家批准了這些規則,其中四個是全球影響力相對較小的西非小國。鹿特丹規則內容廣泛,其條款數量幾乎是現有「僅鏟球」規則的十倍。儘管有人認為新規則有缺陷,[3]主導該行業的海牙-維斯比規則不足以適應現代多式聯運。一種可能的前進方式可能是臨時透過「鹿特丹精簡版公約」。
歷史
[编辑]1924 年的《海牙規則》於 1968 年更新為《海牙-維斯比規則》,但變化不大。修改後的公約仍然只涵蓋「解決」運輸合同,沒有多式聯運的規定。貨櫃化這一改變產業的現象幾乎沒有得到承認。[4][5]1978年《漢堡規則》的推出是為了提供一個更現代且不那麼偏向船舶營運商的框架。儘管《漢堡規則》很容易被發展中國家採用,但新公約卻遭到了堅持海牙和海牙維斯比的富裕國家的迴避。[6]原本預期海牙/漢堡可能會達成妥協,但最終卻出現了龐大的《鹿特丹規則》(96條)。
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起草的《鹿特丹規則》最終草案於2008年12月11日獲得聯合國通過,並於2009年9月23日在鹿特丹舉行了簽字儀式。[2][7]簽署國包括美國、法國、希臘、丹麥、瑞士和荷蘭;總而言之,簽署的國家據稱佔世界貿易量的25%。[8]儀式結束後,在美國紐約市聯合國總部允許簽名。[7]
世界航運理事會是《鹿特丹規則》的重要支持者。2010年,美國律師協會眾議院通過了一項決議,支持美國批准《鹿特丹規則》。[9][10]
主要規定
[编辑]以下是《鹿特丹規則》中的重要條款和法律變更:
只有當運輸包含海上航段時,本規則才適用;其他沒有海運航段的多式聯運合約不屬於本規則的範圍。 它延長了承運人對貨物負責的期限,以涵蓋從接收貨物到交付貨物之間的時間。[8] 它允許更多的電子商務並批准更多形式的電子文件。[8] 它將承運人的責任限額提高到每個運輸單位 875 個記帳單位或每公斤毛重 3 個記帳單位。[8] 它消除了“航海過失抗辯”,該抗辯保護承運人和船員免於因船舶管理和航行疏忽而承擔責任。[8] 它將提出法律索賠的時間延長至貨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日起兩年。[8] 它允許所謂「批量合約」的當事人選擇退出公約中規定的一些責任規則。[8] 它要求承運人在整個航程中保持船舶適航並配備適當的船員。[8]謹慎標準不是“嚴格”,而是“盡職調查”(如《海牙規則》)。
生效和批准
[编辑]《鹿特丹規則》將於20個國家批准條約一年後生效。[11]截至2011年8月9日,該條約有24個簽署國。.[11]最近簽署該條約的國家是瑞典,於2011年7月20日簽署。[11]西班牙是第一個於2011年1月批准公約的國家。[12]簽署和批准情況概覽如下:
公約對一國生效後,該國應退出管轄《海牙-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的公約,因為如果沒有此類退出,公約就不會生效。
國家 | 簽署 | 批准/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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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美尼亞 | 2009年9月29日 | |
贝宁 | 2019年11月7日 | |
喀麦隆 | 2009年9月29日 | 2017年10月11日 |
刚果共和国 | 2009年9月23日 | 2014年1月28日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2010年9月23日 | |
丹麦 | 2009年9月23日 | |
法國 | 2009年9月23日 | |
加彭 | 2009年9月23日 | |
加纳 | 2009年9月23日 | |
希腊 | 2009年9月23日 | |
几内亚 | 2009年9月23日 | |
几内亚比绍 | 2013年9月24日 | |
盧森堡 | 2009年8月31日 | |
马达加斯加 | 2009年9月25日 | |
马里 | 2009年10月26日 | |
荷蘭 | 2009年9月23日 | |
尼日尔 | 2009年10月22日 | |
奈及利亞 | 2009年9月23日 | |
挪威 | 2009年9月23日 | |
波蘭 | 2009年9月23日 | |
塞内加尔 | 2009年9月23日 | |
西班牙 | 2009年9月23日 | 2011年1月19日 |
瑞典 | 2011年7月20日 | |
瑞士 | 2009年9月23日 | |
多哥 | 2009年9月23日 | 2012年7月17日 |
美国 | 2009年9月23日 |
另請參閱
[编辑]註釋
[编辑]- ^ 1.0 1.1 2008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 – the 'Rotterdam Rules'. U.N.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org. [16 November 2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9-29).
- ^ 2.0 2.1 Susan Husselman. Rotterdam Rules Signature Ceremony. Rotterdam Rules 2009 Secretariat. Rotterdam Rules 2009. [16 November 2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5-18).
- ^ There are issues needing clarifications such a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maritime performing party and the volume contract.
- ^ Hague-Visby Rules: Article IV Rule 5c
- ^ Hague-Visby Rules. [1 November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8 July 2007).
- ^ The Jackson Parton Miscellany. [2023-10-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19).
- ^ 7.0 7.1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 (PDF), 9 9, U.N. Commission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2008 [16 November 2009],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4 January 2011)
- ^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Adeline Teoh. UN shipping convention ready for Australia. Dynamic Export. 16 November 2009 [2023-10-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4).
- ^ Maritime Bar Association Endorses Rotterdam Rules. [2023-10-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2-29).
- ^ Law Professors Address International Law. [2023-10-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9).
- ^ 11.0 11.1 11.2 U.N. Transport Treaty. [2023-10-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16).
- ^ U.N. Press Release 2011. [2023-10-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