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桢案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黄国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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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世 | 1989年3月29日 中国广西壯族自治區钦州地区钦州市(钦州市钦北区)[a] |
死因 | 被槍决 |
国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刑事处罚 | 死刑 |
动机 | 兄弟不和 |
谋杀 | |
日期 | 1989年3月19日 |
位置 | 钦州市那香乡那芳村 |
死者数量 | 16-17 |
伤者数量 | 1-2 |
武器 | 柴刀 纵火 |
黄国桢案是1989年3月19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地区钦州市[a]那香乡那芳村(在今钦州市钦北区境),因兄弟仇杀,引发的無差別殺人事件,共有16人被杀害、2人受伤。
案犯黄国桢与兄弟那芳小学校长黄湘帮早有成见。3月19日下午,黄国桢喝醉酒后放火烧了自己的房子,之后开车去黄湘帮家,用柴刀杀死了黄湘帮夫妇,随后前往当地集市开始无差别杀戮。黄国桢总计杀死了十六七人,另有两人受伤。黄国桢最终被民办教师黄国钦和乡党委书记周有邦等人制服,十天后在钦州人民广场万人公审,判处死刑,同日被执行死刑。[1]
备注
[编辑]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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