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桢案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黄国桢
逝世1989年3月29日
 中国广西壯族自治區钦州地区钦州市(钦州市钦北区[a]
死因槍决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处罚死刑
动机兄弟不和
谋杀
日期1989年3月19日
位置钦州市那香乡那芳村
死者数量16-17
伤者数量1-2
武器柴刀
纵火

黄国桢案是1989年3月19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地区钦州市[a]那香乡那芳村(在今钦州市钦北区境),因兄弟仇杀,引发的無差別殺人事件,共有16人被杀害、2人受伤。

案犯黄国桢与兄弟那芳小学校长黄湘帮早有成见。3月19日下午,黄国桢喝醉酒后放火烧了自己的房子,之后开车去黄湘帮家,用柴刀杀死了黄湘帮夫妇,随后前往当地集市开始无差别杀戮。黄国桢总计杀死了十六七人,另有两人受伤。黄国桢最终被民办教师黄国钦和乡党委书记周有邦等人制服,十天后在钦州人民广场万人公审,判处死刑,同日被执行死刑。[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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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989年时,钦州市为县级市,即今钦州市钦北区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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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钦州市志. 广西人民出版社. 2000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