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1章第102条至113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主要包括“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武装叛乱”,“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和“投敌叛国”。
在言论方面,《刑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了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05条第2款规定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历史
[编辑]1993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危害国家安全罪”代替了过去刑法中的“反革命罪”。
罪名
[编辑]- 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
- 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 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 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 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
- 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参考文献
[编辑]- 维基文库中的相關文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维基文库中的相關文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