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國 (1848年—1849年)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德意志國 Deutsches Reich(德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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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8年—1849年 | |||||||||
地位 | 準國家 | ||||||||
首都 | 法蘭克福 | ||||||||
政府 | 世襲君主立宪制 | ||||||||
德意志人的皇帝 | |||||||||
• 1849年 | 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威廉四世[1] | ||||||||
帝國攝政 | |||||||||
• 1849年 | 奧地利的約翰 | ||||||||
立法机构 | 法蘭克福國民議會 [2] | ||||||||
历史时期 | 1848年革命 | ||||||||
1848年 | |||||||||
• 法兰克福宪法 | 3月28日 | ||||||||
• 法蘭克福國民議會解散 | 1849年5月31日 | ||||||||
• 德意志邦聯恢復 | 1850年 | ||||||||
货币 | 帝國塔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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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國(德語:Deutsches Reich)是1848年至1849年間短暫存在的一個準國家。
該國由三月革命後的法蘭克福議會創建。 1851年夏,德意志邦聯完全重組後,帝國正式宣告終結。但早在1849年12月,德國臨時中央政府被聯邦中央委員會取代,事實上已代表了帝國的滅亡。
有幾個外國承認了臨時中央政府並派遣了大使,它們分別是美國、瑞典、荷蘭、比利時、瑞士、撒丁尼亞王國、西西里王國和希臘[3]。法蘭西第二共和國和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派遣了特使,以與臨時中央政府保持聯繫。
德意志帝國的第一個憲政法令是1848年6月28日發布的《關於為德國引入臨時中央權力的帝國法令》。根據該命令,法蘭克福議會設立了帝國攝政王(德語:Reichsverweser)和帝國大臣。第二個憲法令,即1849年3月28日的《法蘭克福憲法》,被德國的28個邦接受,但較大的邦如普魯士則拒不接受。後者與其他邦國一起,迫使了法蘭克福議會的解散。
雖然僅僅維持了一年,德意志帝國的許多政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隨後的幾十年中,法蘭克福憲法在其他國家被用作範例,選舉法在1867年幾乎逐字地用於北德意志邦聯的議會選舉。法蘭克福議會創建的帝國艦隊(德語:Reichsflotte)一直存續到1852年。帝國法頒布了一項有關匯票的法令《德國通用匯票》(德語:Allgemeine Deutsche Wechselordnungen)幾乎適用於整個德國。
參考資料
[编辑]- ^ 1849年3月28日法蘭克福國民議會推选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威廉四世为“德意志人的皇帝”,但同年4月28日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威廉四世拒绝接受这一君主头衔。
- ^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Vol. 2 p. 1078.
- ^ Ernst Rudolf Huber: Deut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 seit 1789. Band II: Der Kampf um Einheit und Freiheit 1830 bis 1850. 3rd edition, Kohlhammer Verlag, Stuttgart [et. al.] 1988, p. 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