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4年移民法令 (美国)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1924年移民法令》(英語:Immigration Act of 1924),又称《约翰逊-里德法令》(Johnson-Reed Act)或《国家起源法令》(National Origins Act),以及包括在内的特别条款《排亚法令》(Asian Exclusion Act),是一套为了限制移民数量的美国联邦法令。该法令以于1890年人口普查为基础,规定每年来自任何国家的移民只能占1890年时在美生活的该国人数的2%,低于1921年移民限制法令的3%的上限设定。该法令取代了1921年的紧急配额法令。除禁止中东东亚印度移民外,该法律进一步限制了南欧东欧移民(那里的犹太人自1890年代开始大批迁移以躲避波兰俄国的迫害,以1890而非1910或1920为基准即是故意不使用真正与当时实际人数成比例的配额)。

法令的主要作者为美国众议员阿尔伯特·约翰逊和美国参议员大卫·A·里德,法令的支持者期望通过该法令确立清晰的“美国身份同一性”来“保持国民中基本类别的种族的优势,以此来稳定美国民族构成”。反对者将法令描述为种族歧视的“反美国精神”法令。[1]该法令是美国1890年代到1920年代“本土主义”运动的一部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以及强劲的游说下,美国国会的反对声很小。[2][3]

背景历史

[编辑]

美国是一个由移民及其后代组成的国家。自独立以来,美国一直实行开放的移民政策,移民的到来为美国的开疆扩土和工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内战前到达美国的移民中,爱尔兰人最多,德意志人紧随其后。在1815-1860年间,约有500万移民来到美国,一半以上来自大不列颠岛,其中200万来自爱尔兰[4];这是1840年代欧洲出现大饥荒所致,走投无路的爱尔兰人和德意志人来到美国。内战之后,美国的经济平稳上升,并迎来了第二次工业革命,对劳动力的需求迎来了新一轮的移民热潮,斯堪的纳维亚人和东南欧的移民也渐渐来到美国。同时,西部加利福尼亚金矿的发现使美国人迫切地需要建设横跨北美大陆的铁路,这就使大量中国劳力来到北美。同时期日本也进行着明治维新,在向西方学习的思潮下日本人也渐渐来到美国。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美国人却对移民越来越排斥,宗教的因素、惧怕外来劳工同本国工人竞争、对于他们能否同化入美国的忧虑以及这个时期本土主义的泛滥都为这场排外主义运动提供了口实。这时,每天都有报刊杂志报道欧洲把他们国家的“渣滓”倾倒到美国,美国成了一个大“垃圾场”。[5]还有一个原因是美国人担心移民“抢掠”美国的财产,因为他们大多是把钱寄回老家或是带着所有积蓄回乡,意大利移民在美国公众的眼中就是不愿扎根的“候鸟”。

1921年移民法令

[编辑]

受到了美国本土主义势力的压迫,美国国会在1921年通过了名为《紧急限额法案英语Emergency Quota Act》的紧急法令,制定了用来限制美国移民数量的“国家起源”临时制度。它运用比例分析系统对欧洲移民采取数量限制措施,是美国移民政策的一个重要转折点。[6]紧急限额法令规定,根据1910年人口普查,每年来自任一国家的新增移民数量不得超过在美国居住的该国家居民数量的3%。[7]这一法令产生的结果是新增移民数由1920年的805228骤减至1921-1922年的309556。[8]《1924年移民法令》在此基础上做了修订,最终由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将临时政策变为了永久性联邦法。

影响法令的关键人物

[编辑]

亨利·卡伯特·洛奇(英语:Henry Cabot Lodge,1850-1924)是美国共和党参议员,也是西奥多·罗斯福的密友,两人都支持对移民的限制政策和百分百美国主义。亨利认为拙劣的外国劳动力会降低美国工人的生活标准,大批未受教育移民的涌入会导致社会冲突和国家衰退。他担心从东欧和欧洲南部来的移民会带来贫穷和不断上升的犯罪率,而这部分人极难被同化且会影响美国的文化标准。他主张对外来移民者进行文化测试,去掉文化素质较低的人以便对现有移民进行更好的同化。1907-1911年间他在迪林厄姆委员会(英语:Dillingham Commission)工作,研究移民现况并向国会提出建议。1909年他最早提出了对欧洲南部和东欧的移民数量进行限制的相关政策。[9]

阿尔伯特·约翰逊(英语:Albert Johnson)是共和党国会议员,移民和归化委员会(英语:Committee on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主席,是1924年移民法令的主要作者。他是一个激进的本土主义者[10],是优生学研究协会(英语:The Eugenics Research Association)的领头人物。他认为犹太人是“肮脏的、非美国式的,拥有危险的习惯。”[11]

大卫·艾肯瑞德(英语:David Aiken Reed ,December 21, 1880 – February 10, 1953) 是一名律师,共和党员,与约翰逊一起是1924年移民法令的合作作者。他认为东欧和欧洲南部以及犹太移民来到美国时是饥寒交迫、疾病缠身,没有能力为美国经济作出贡献,也无法适应美国的文化。[12]

伊曼纽尔·赛勒(英语:Emanuel Celler ,May 6, 1888 – January 15, 1981)的长辈是德国移民,他强烈反对1924年的移民法令,在接下来的40多年里他致力于废除基于国籍配额的移民限制政策。

麦迪逊·格兰特:一名美国律师,人种改良主义者,在1916年著有The passing of the great race[13],书中提出了北欧理论,即认为北欧种族优于其它人种,许多支持移民法令的人都深受了这一理论的影响。格兰特为1924年移民法令提供了欧洲国家在美国移民数量的统计资料。[14]

塞缪尔·冈珀斯(英语:Samuel Gompers,January 27, 1850 – December 13, 1924)是犹太移民。他创建了美国劳工联合会并成为联合会领袖。同其他许多致力于劳工联盟的美国人一样,他反对宽松的欧洲移民政策,因为大量廉价劳动力的涌入降低了工人们的工资,尽管这样会大量减少美国的犹太移民数量。[15]他是排华法令(英语:Chinese Exclusion Act of 1882)的强烈支持者。[16]

规定与条款

[编辑]

该移民法令使1921年设置的美国移民基础限制成为永久性规定,并且修正了在那之后建立起来的“国民出生地公式”。它与1917年的移民法一起主导美国移民政策长达35年。“1952年移民与国籍法”彻底修订了该法令。该法令共有32条,1至5条对相关术语(法令名称、移民、配额移民等)进行了规定或定义,6至23条是具体规定,24至32条主要是对1917年移民法令某些条款的重复。 法令相关要点如下:

  • 法令通过到1927年6月30日的三年内,法令规定了每年任何国籍的移民人数只有占该国1890年时在美国居住人口2%的年度配额。
  • 法令规定自1927年7月1日起,“国民出生地公式”不再使用百分比计算,总移民数限制到150,000以内,移民出身国的比例将按照1920人口普查得到的来自其出身国的人口占美国总人口比例分配。(从2%到150,000的变更后来被推迟到1929年7月1日)
  • 法令在配额制度下给予了某些美国居民的亲属优先移民的权利,某些亲属具体指他们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父母、21岁及以上年龄的配偶。它还优先21岁及以上年龄的熟练农业移民、他们的妻子和16岁以下的孩子。非配额身份被赋予给美国公民的妻子和未满18岁的未婚子女、西半球国家的原住民和他们的家人、非移民等。后来的修正案取消了某些固有的歧视女性的规定。
  • 法令建立了移民的“领事控制系统”,划分了国务院和原美国移民及归化局的移民管理职责,强制外籍人士持有美国海外领事馆签发的有效移民签证,否则不允许进入美国。
  • 法令规定没有资格成为公民的外籍人士不可以作为移民进入美国。这主要针对日本和中国人。它对违反美国移民法将外籍人士送到美国领土的运输公司实行罚款。它定义了“移民”术语,并将所有其他外籍人士进入美国都被归为“非移民”的行列,即临时访客。它建立了非移民的准入分类级别。
基于1924年移民法令,美国政府颁布了“全面移民法律(1924)”,其中包含如下配额表[17]
出身国家或地区 1924-1925年配额
阿富汗 100
阿尔巴尼亚 100
安道尔 100
阿拉伯半岛 100
亚美尼亚 124
澳大利亚(包括巴布亚、塔斯梅尼亚以及所有岛屿) 121
奥地利 785
比利时 512
不丹 100
保加利亚 100
喀麦隆(英治) 100
喀麦隆(法属) 100
中国 100
捷克斯洛伐克 3,073
丹泽(波兰城市,自由城) 228
丹麦 789
埃及 100
爱沙尼亚 124
埃塞俄比亚 100
芬兰 170
法国 3,954
德国 51,227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34,007
希腊 100
匈牙利 473
冰岛 100
印度 100
伊拉克 100
爱尔兰自由邦 28,567
意大利 3,845
日本 100
拉脱维亚 142
利比里亚 100
列支敦士登 100
立陶宛 344
卢森堡 100
摩纳哥 100
摩洛哥(法国西班牙控制区、丹吉尔市) 100
马斯喀特(阿曼) 100
瑙鲁(英治) 100
尼珀尔 100
荷兰 1,648
新西兰(包括其附属岛屿) 100
挪威 6,453
新几内亚(及其他澳大利亚属的太平洋岛屿) 100
巴勒斯坦(包括外约旦地区,英治) 100
波斯 100
波兰 5,982
葡萄牙 503
卢旺达和乌隆迪(比利时属) 100
罗马尼亚 603
俄罗斯 2,248
西萨摩亚(新西兰治) 100
圣马力诺 100
暹罗 100
南非 100
西北非(南非治) 100
西班牙 131
瑞典 9,561
瑞士 2,081
叙利亚和黎巴嫩(法属) 100
坦噶尼喀(英治) 100
多哥兰(英治) 100
多哥兰(法属) 100
土耳其 100
雅蒲岛及其他太平洋岛屿(日属) 100
南斯拉夫 671

结果与影响

[编辑]

该修正公式使得移民总数从1923-24年度的357,803减少到1924-25年度的164,667。该法律对不同国家的影响差异很大。来自英国和爱尔兰的移民下跌了19%,而意大利移民的则下跌超过90%。[18] 该法令通过建立配额控制“不受欢迎的”的移民。该法令禁止特定国家包括来自亚太三角洲,日本中国菲律宾(美控)、暹罗(泰国),法属印度支那(今老挝越南柬埔寨)、朝鮮半島(日本殖民地)、荷兰东印度群岛(今印度尼西亚)、英屬马来亚(今西馬新加坡)、英屬缅甸英屬印度和锡兰(斯里兰卡)的移民。在1790年归化法令的基础上,这些移民中的非白人没有资格入籍,该法令禁止任何没有入籍资格的人进一步移民。[19]另外该法令没有对拉美国家的移民设限。 1900年至1910年,每年大约有200,000意大利人移民。根据1924年的配额,每年允许4,000人。相比之下,德国的年度配额是57,000。在被允许移民的155,000人中,约86%来自北欧国家,德国、英国和爱尔兰拥有最高的配额。新的配额移民对来自东南欧的人非常严格。1924年更多来自意大利、捷克、南斯拉夫、希腊、立陶宛、匈牙利、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西班牙、中国、日本的移民离开美国,超过从这些国家抵达美国的人数。[20]

参考文献

[编辑]
  1. ^ An “Un-American Bill”: A Congressman Denounces Immigration Quotas. History Matters. 乔治梅森大学. [June 12, 2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0). 
  2. ^ Immigration Bill Passes Senate by Vote of 62 to 6. New York Times. April 19, 1924 [February 18, 20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5-04). 
  3. ^ Senate Vote #126 (May 15, 1924). govtrack.us. Civic Impulse, LLC. [20 May 20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0-11). 
  4. ^ George Wheeler Hinman,Jr.,"National Origins:Our New Immigration Formula",in the American Review of Reviews(Sep.,1924)
  5. ^ Pastora San Juan Cafferty,Barry R. Chiswick,Andrew M. Greely,Teresa A. Sullivan,The Dilemma of American Immigration:Beyond the Golden Door,New Brunswick,N.J.:Transaction Inc,1983,p.12.
  6. ^ John Higham, Strangers in the Land (1963), 311.
  7. ^ Divine, Robert A. (2007) America, Past and Present, 8th ed., 736.
  8. ^ Robert K. Murray, The 103rd Ballot: Democrats and the Disaster in Madison Square Garden (NY: Harper & Row, 1976), 7.
  9. ^ Lodge, Henry. The Restriction of Immigration (PDF).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1909 [2012-03-02].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2-03-06). 
  10. ^ Dennis Wepman, Immigration: From the Founding of Virginia to the Closing of Ellis Island (New York City, Facts on File, 2002), p. 243.
  11. ^ Dennis Wepman, Immigration: From the Founding of Virginia to the Closing of Ellis Island (New York City, Facts on File, 2002), p. 242.
  12. ^ Jones, Maldwyn Allen (1960). American Immigratio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 277.
  13. ^ Lindsay, J. A. (1917)."The Passing of the Great Race, or the Racial Basis of European History,"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The Eugenics Review 9 (2), pp. 139-141.
  14. ^ Tucker, William H. The Funding of Scientific Racism: Wickliffe Draper and the Pioneer Fund.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2007. ISBN 978-0-252-07463-9. 简明摘要 (4 September 2010). 
  15. ^ Gompers, Samuel. Immigration and labor.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2-05). 
  16. ^ Thousands of Chinese entered the U.S. illegally, but nearly all lived and worked in Chinatowns where they did not compete with union labor. The restrictions were repealed in 1943.[來源請求]
  17. ^ The Immigration Act of 1924 (PDF). 波特兰州立大学. [December 17, 201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2年12月22日). 
  18. ^ Murray, Robert K. The 103rd Ballot: Democrats and the Disaster in Madison Square Garden. New York: Harper & Row. 1976: 7. ISBN 978-0-06-013124-1. 
  19. ^ Guisepi, Robert A. Asian Americans. World History International. January 29, 2007 [2014-05-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5-27). 
  20. ^ Steven G. Koven, Frank Götzke, American Immigration Policy: Confronting the Nation's Challenges (Springer, 2010),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