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租賃[註 1],又名出租、租借等,在合約或法律上,是一種商業交易行爲。租戶付款金錢,稱作租金(承租人依照租約條款或租賃協議所支付給出租人的費用[1]),獲得指定物件的有限期使用權,而該物件的物權仍然由物主所有。
租赁的划分
[编辑]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租赁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
按照会计处理上的划分,可分为三种:
經濟租
[编辑]意指足以負擔維修和營運某物的租金費用。此外,這筆租金費用還能夠為所有人的投資帶來合理的利潤。[2]
租賃契約
[编辑]租賃契約(或稱租賃)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將物(標的物)交由他方使用、收益,他方給付租金的一種有名契約。租賃必為有償,若雙方並未約定租金,僅約定一方將物交由他方無償使用者即非租賃,而係借貸契約。
租賃契約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
註解
[编辑]相關
[编辑]參考資料
[编辑]-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租金[永久失效連結]於2011年4月11日查閱
-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經濟租[永久失效連結]於2011年4月11日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