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死刑制度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死刑古巴的法定刑罚,但古巴已被纳入“实际上已废除死刑的国家”行列。古巴最后一次执行死刑是在2003年。

死刑罪名及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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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古巴法律,谋杀及威胁谋杀、严重强奸、恐怖主义、劫机、海盗、贩毒和制造毒品、间谍和叛国罪可判处死刑。古巴死刑以枪决的方式执行。

知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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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89年:阿纳尔多·奥乔亚·桑切斯因被指控走私贩运毒品和洗钱被判处死刑,当年7月13日被枪决。
  • 2003年:三名男子因伙同他人于当年4月4日劫持渡轮前往美国,在渡轮被解救后被捕并被以海盗罪判处死刑,4月11日被处决。这是古巴迄今为止的最后一例死刑执行。[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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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Cuba ferry hijackers executed. BBC News. 2003-04-11 [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