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經 (弘治進士)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張經
大明
籍貫山東濟南府棗州碭信縣
出生二月二十六日
逝世卒年不詳
配偶娶陳氏
出身
  • 弘治十八年乙丑科同進士出身

張經(1474年—?),字天敘,遼東瀋陽中衛軍籍山東濟南府武定州陽信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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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鄉試第十名舉人。弘治十八年(1505年)中式乙丑科會試第二百六十三名,三甲第一百三十六名進士[1][2]。授安州知州,七年五月贬官,降新樂縣知縣,八年六月升浙江道監察御史。出按宣府,彈劾鎮守中官于喜貪肆罪,被于喜誣陷,逮捕入詔獄,貶為雲南河西县典史[3],之後去世。明世宗初年贈祭[4]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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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張端;祖父張昇,遇例冠帶;父張傑,母俞氏;繼母郭氏。具庆下。弟张绣[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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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三十九》:正德十一年秋七月丁未,降监察御史张经为河南河西县典史。经之巡按宣府也,劾奏镇守太监于喜罪,喜深恨之。隆庆州城旧惟三门,民以汲水不便,欲增开西门,知州张皞请于经,听之,不以关白喜,喜益怒。经尝杖人,有死者,喜遂奏经擅开城垣,虐死无辜,逮系诏狱拷讯。经不肯服,乃遣刑部郎中、锦衣千户各一人往按之,比奏报,法司拟赎杖还职,诏以经行事乖方,令降远方杂职,皞亦被逮,降罗雄州同知。
  4. ^ ·张廷玉等,《明史》(卷188):“張經,興州左衞人。正德六年進士。官御史。出按宣府,劾鎮守中官于喜貪肆罪。為喜所訐,逮繫詔獄,謫雲南河西典史。尋卒。世宗初,贈祭如張璞。”
  5.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弘治十八年進士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