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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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規範私人間权利與義務關係的法律,內容涵括財產法和身分法。
民法規範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法所規範的內容則是人身關係(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和財產關係(包括物權、債權等),在法典中,前者又稱為身分法(在一般大陸法系中,人格權部分則規範於財產法條文內)、後者則亦稱為財產法。
私法有時候作為民法的同義詞,有時候又作為民法的上位概念而使用,一般認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語源
[编辑]“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罗马法中有市民法、万民法(jus gentium)与自然法(jus naturale)之区分。市民法規範具備羅馬公民權之人民間的各种法律关系,不具備羅馬公民權的其他异邦人與羅馬公民間的法律关系,則由萬民法規範。自公元3世纪起,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对立逐渐淡化。罗马法中完备的平权主体法律规范,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复苏。在欧洲法典化运动中,先后产生了《法国民法典》(又名拿破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两部具有划时代意义法典。在对《法国民法典》的引进中,日本学者津田真道誤将“市民法”一词翻译为「民法」。清末变法圖強時,即有編成「大清民律草案」,雖由中国学者直接抄自日本,译作今称,於清光緒33年時設立修訂法律館,草擬之大清民律,宣統3年8月時完成,但未及施行,清朝即由民國所取代。但也有学者认为,民法一词并非来自日本,而是中国自己创造的,在中国古代典籍《尚书》中就已有“民法”一词。《尚书·孔氏传》:“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做明居民法一篇亡”中的“民法”一词,被有些学者认为是中国民法的起源(實際上,中國真正開始出現成文的民法法典,是在1929年五月,由當時的國民政府設立法制局,參照前清及民國成立初期編訂的民律草案,完成民法法典的制定,陸續予以頒布施行)。近代以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使用的民法一词,如法语中的droit civil,德语中的Bürgerliches Recht,荷兰语中的Burgerlyk Regt等,都由市民法转译而来。
而民法依法源不同,分為直接與間接法源。中華民國《民法》第一條便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即是對民法的法源規範。當中的法律、習慣、法理即為直接法源,此外尚有所謂的間接法源,指學說與判例而言。現今大陆法系民法在内容分为物权法、債法、亲属法、继承法等等。英美法系民法在内容上包括契约法、财产法、家庭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等等。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法、商法也属于民法范畴。
商法
[编辑]關於如何規律司法上的關係,立法上有採「民商分立」制度,即除規律個人關係的民法法典外,另立規律商事交易的「商法法典」。如德國、法國、二戰前的日本,在中國,自二十世紀初國民政府立法之際,決定仿照瑞士「民商合一」制度,即於民法法典外,不另立商法法典。現今中国广义的民法,除民法法典外,另外還有其他関於私法事項的法律,称為特別民法。除公司法等商法外,另外尚包括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止於成文的民法法典。不包括婚姻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
[编辑]民法典是按一定的体例、系统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中国的民法典
[编辑]中國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民法典,是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於1929年-1931年制定并頒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由於這部民法典的制定以北洋政府編纂的民法典為基礎,著重參考了《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也吸收了《日本民法典》、《法國民法典》等世界主要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廣泛借鑒了各國民事立法的經驗教訓,是一部主要由學者起草制定的民法典,因此,其在學理上無可挑剔,立法水平十分高超。但是,《民法》也有一些脫離實際、超前立法的特點;其次,在制定之後不久,因為兩岸分治而變得難以推廣。《民法》主要是採取的瑞士民法民商合一的制度,但是在體例上則採行德、日的編排方式,將民法分為五編,即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繼承編。[1]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以来,受制早年的長期政治運動風潮影響,大陸地區曾經有極長時間未颁行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完善民事立法,民事活动急需要规定一些基本行为准则,在这种条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於1986年制定并颁布了一部《民法通则》。从中国民法通则的内容来看,尽管其条款较之于各国民法典的条文要简略得多,但是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它不仅包括了一些民法总则的规范,而且也包括了民法分则的部分内容。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98年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小組,開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999年,該起草小組統一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三部合同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又與2007年完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制定。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並于2020年时将全部民法各专门法归并,整合为一部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該法亦在2020年5月28日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並於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但這部民法典的獨特之處是,儘管中國大陸在編寫民法典時仍深受《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影響[2],這部民法典是採用了史無前例的七編制模式,即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 即直接將個人隱私權利(人格權)以及侵權責任獨立成民法兩個編制,並因應中國大陸獨特的土地承包以及土地權益制度,對物權編進行了重大修正,婚姻責任部分也有不少改良[3]。
发展历史
[编辑]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由此可见民法在大陆法系中的地位,因此,民法的发展历史基本可与大陆法系发展历史划等号。
緣起
[编辑]12世纪(相传为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了因战乱而佚失数百年的《国法大全》抄本,学者们在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对《国法大全》进行考订和注释,形成了欧陆法系法学中最早的“注释法学派”。随之而来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使得近代民法的理论技术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而当时欧洲法律水准普遍低于罗马法,产生了民法立法的可能和需求。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革命理念自由、平等以及私有财产神圣而不可侵犯的观念,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广为传播。新兴的资产阶级迫切希望将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在法律中予以确认。于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民法以及民法法系的正式形成。随着拿破仑的征战,《法国民法典》被推广到几乎整个欧洲大陆,并凭借殖民关系,辐射到世界,使得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与英美法系截然不同的大陆法系。随后,伴随德国统一,传统欧洲秩序被打破,作为民法法系最新学术成果,在20世纪初的集大成者,《德国民法典》于1900年正式颁行,民法走向成熟,随后兴起的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如日本,均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的重大影响。民法两大支系,即法国系与德国系,成为了民法的主要代表。
原则
[编辑]狄骥认为,《法国民法典》只有三个原则:契约自由、私权不可侵犯以及过失责任。《德国民法典》对其进行了发展主要为:民事主体平等、意思自治、过错责任、权利本位、诚实信用;拥有独立的物权原则,此类原则以及衍生是否为《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存在争议。需要说明的是,两大支系对部分共同原则的内容和认可度均存在重大区别。比较法学者基本认为,两大支系立法理念亦存在巨大差异。
发展历程
[编辑]早期民法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其特点为契约自由至上主义和所有权绝对主义。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理念在法律上的具现,以及早期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时期的特点。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经济时代,反映时代要求的民法另一典范《德国民法典》诞生。相较于《法国民法典》,其特点为内容上的对契约自由及所有权的限制和社会立法;形式上精确的法律术语以及严密的逻辑结构。但是,两大民法典派系并无取代之意,事实上《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现今仍分别为大陆法系主要的派别。两大传统民法派别都有其特点及不足,随着时代发展,与英美法系的借鉴和交流,随后产生了折衷主义流派,其代表为《日本民法典》。此派民法典在传统上属于《德国民法典》派系,但又吸收了大量英美法系以及《法国民法典》的特点,并且对《德国民法典》的许多主要概念,如物权行为理论,进行了折衷主义发展。但是,此系民法典与传统上的德法两大派系不同,是否具有足够鲜明的特征,使其可以成为大陆法系中的真正第三派系,在学术界仍有争议。主要在于其依旧表现出强烈的《德国民法典》特征。但在介绍民法传统两大支系时,仍要单独讲述折衷主义流派,已经成为学界通行做法。目前认为,折衷主义学派代表了民法典发展方向的观点有很大影响。
体系
[编辑]大陆法系的民法主要有法国式和德国式两种,分别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法国式体系
[编辑]法国民法典采用了“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结构体系,除序章外,有3编2281条。
德国式体系
[编辑]德国民法典[4]以《學說匯纂》為藍本,采用5编结构,为目前世界上较多采用的体系结构,《中華民國民法》亦採之。下为该体系中较为典型的结构:
参考文献
[编辑]引用
[编辑]来源
[编辑]- 书籍
- 鄭玉波. 《民法總則》. 三民書局. 1982.
- 梁慧星. 《民法总论(2001版)》. 法律出版社. 2001. ISBN 7-5036-1851-5.
- [意]彼德罗·彭梵得. 《罗马法教科书》. 由黄风翻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ISBN 7-5620-07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