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以時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汪以時,字大易南直隶徽州府婺源县大畈人。明朝政治人物、進士出身。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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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十六年戊子科举人,十七年(1589年)己丑科進士,任嵩县知县。历任四川道監察御史,二十四年十一月管屯田印馬[1],二十七年奉敕督理河东河南盐课、陕西临洮茶马,因累疏抗阻矿使张忠开采南池征收盐税,受诬被逮。后为辅臣救得释。巡按山西、三关,建城堡,靖边境,三十四年二月升迁南京太僕寺少卿,升本寺卿[2][3]。著有《河東奏議》、《豁冤録》[4]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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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万历二十五年二月,四川道御史汪以时条议仓漕八事,部覆允行。四川道御史汪以时奏小人事露计穷,驾言用兵,妄希调度,乞召还沈惟敬
  2. ^ 万历四十二年三月,升南京太仆寺少卿添注汪以时为南京太仆寺卿。
  3. ^ 《婺源县志》
  4. ^ 《徽州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