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以時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汪以時(1556年—?),字大易,號頤所[1]南直隶徽州府婺源县大畈人。明朝政治人物、進士出身。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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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丙辰五月初八日生。万历十六年(1588年)戊子科應天府鄉試舉人,十七年(1589年)聯捷己丑科三甲一百十五名進士,禮部觀政,八月任河南南召縣知縣,十九年調嵩县知县。二十三年行取入京,任四川道監察御史,巡视太仓,二十四年十一月管屯田印馬[2],二十六年奉敕督理河东河南盐课、陕西临洮茶马,因累疏抗阻矿使张忠开采南池征收盐税,受诬被逮。后为辅臣疏救得释。二十九年巡按山西、三关,建城堡,靖边境,三十四年二月升迁南京太僕寺少卿,四十二年三月升本寺卿[3][4]。著有《河東奏議》、《豁冤録》[5]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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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汪宗錫,廪生。父汪仁卿。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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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陈所蕴《与汪颐所年兄》
  2. ^ 万历二十五年二月,四川道御史汪以时条议仓漕八事,部覆允行。四川道御史汪以时奏小人事露计穷,驾言用兵,妄希调度,乞召还沈惟敬
  3. ^ 万历四十二年三月,升南京太仆寺少卿添注汪以时为南京太仆寺卿。
  4. ^ 《婺源县志》
  5. ^ 《徽州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