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药物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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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物、管制藥品、管制藥(英語:Controlled medication、Controlled drugs)指的是一些受到特別法律(例如英國的《1971年濫用藥物法》、美國的《管制藥物法》,中華民國的《管制藥品管理條例》[1]等)管制的處方藥[2]。一般而言,管制藥品會包括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或是濫用時可能會成癮的藥品,但在醫師處方下,依醫療用劑量使用,成癮可能性很低[3]。另一個相近的名詞是管制物質(英語:Controlled substance),也是一些受到特別法律管制的藥物,但不一定是處方藥。
管制藥品若以適當的劑量,用在醫療用途上時,整體效果是有益的,但若誤用藥品,可能會對人造成傷害,為了避免這些藥物被誤用、被人非法取得、或是因被誤用而造成人員的傷害,因此管制藥物的製造、儲存、提供、散布及處方需受到法律管制[2]。各國會依藥物的特性不同,給予不同的分級管理。未經過政府等官方機構的允許,私自散布管制藥品,可能會違反相關法律[4]。
管制藥物若使(服)用劑量於「醫療用劑量範圍」(therapeutic dose)附近時,對於患者病情以及其生理結構之改善將有顯著幫助(在統計學上具有意義);但是當服用劑量遠超過「醫療用劑量範圍」時,持續下去,可能會讓腦部或身體逐漸對該藥物成分產生「生理」依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