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里車站追撞事故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大里車站追撞事故
事故列車,於事故後送至七堵調車場放置(已於2020年6月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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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年6月15日
时间上午10點32分
地点宜蘭縣頭城鎮大里車站
国家或地区 中華民國臺灣
路线宜蘭線
运营商臺灣鐵路管理局標誌 臺灣鐵路管理局
事件类型車禍
起因駕駛操作失誤、自動列車防護系統誤動作
统计
列車台鐵E200-E400型電力機車
台鐵EMU500型電聯車
死亡5
受伤15

大里車站追撞事故,為2007年6月15日發生於臺灣鐵路管理局宜蘭線大里車站內的鐵路事故,多簡稱大里事故。最後賠償新台幣1200多萬元,是可歸責台鐵的重大傷亡事故。

事故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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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EMU500型電聯車執行自樹林開往蘇澳的南下2719次區間車(編組:〔←往宜蘭方向〕EMC508+EP508+ET508+EM508〔往台北方向→〕),行駛於西正線(南下通常行駛於東正線為多),待避正行駛於東正線、應該已經誤點的、由樹林開往知本的南下1079次自強號。2719次於大里站停車時,由於路線前方有北上試運轉列車,在站內等待1079次通過後換至東正線離站。

兩輛E400型電力機車E300型電力機車執行自頭城開往七堵的北上3902次試運轉列車(編組:〔←往台北方向〕E403+E308〔往宜蘭方向→〕,本務機:E403;台鐵資料曾誤植為E403+E408),於龜山─大里間疑似因天候關係視線不良或判斷失誤,未完全依照鐵路號誌機指示行車,在注意到大里站南邊進站號誌機顯示險阻號誌時減速不及,過走至橫渡線處邊撞正要換線離站的2719次,造成該組車第二節車廂(EP508)的側面嚴重受創、第三節車廂(ET508)的側面從端部到第三車門也被撞毀,也造成E403輕微受損,車上2名乘客當場死亡、2名乘客到院前死亡、另有1名乘客到院後搶救無效,總共造成5死15傷。

  • 10點20分:2719次列車預定於福隆車站待避1079次列車之後的開車時刻。
  • 10點28分:2719次列車於大里車站待避1079次列車後開車。
  • 10點32分:事故發生,兩輛列車相撞。

事故原因與相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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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故肇因於電力機車司機員,因為自動列車防護系統誤動作對行車造成困擾,所以擅自將之關閉、時速90公里運轉,在視線不良或誤判號誌的狀況下而「冒進」,導致煞車距離不足。

本事故中的電力機車通過第一道號誌(第一閉塞號誌)時,由於閉塞號誌亮起黃色的「注意」信號,列車應在通過號誌前減速到時速60公里以下。但是司機員並未察覺潛在的危險,可能認為只是前車尚未駛離區間,繼續以時速90公里前進,由於不需要與車站呼喚應答,也無法從無線通訊取得前方路線的狀況。

行駛了1.376公里後,連續通過2座相距314公尺的第二道(上行進站預告號誌跟自動列車停止裝置,二者設在一起)及第三道號誌(進站號誌)時,司機員才發現站界其實是亮起紅燈的停止信號,立刻緊急煞車,但仍因速度過快而過走。此時電力機車距離撞擊點至多為489公尺[1]。最後在煞車距離不夠的狀況下,電力機車以時速49公里的速度,邊撞由大里離站的EMU500型電聯車。

醫療體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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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往羅東鎮的傷患全數送入羅東博愛醫院,而另一間被通知準備接收傷患的羅東聖母醫院卻沒有收到傷者。

連續2日運轉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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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當日,由於大里站運轉中斷,原訂行駛宜蘭、北迴線的列車多數停駛,改以區間車及巴士(公路接駁)機動接駁,而中、南部開來的跨線列車大多行駛至七堵站為止,但車站資訊混亂不同步的現象持續發生:部分車站公告跨線列車全部會開往福隆、石城,部分車站公告七堵站會加開往福隆列車,部分車站請旅客改乘其他運具;由樹林站加開的往福隆列車,由於使用了平常未使用的車次,部分車站誤認為是工程列車或迴送列車。

次日,雖然將鐵路搶通,但車廂運用已經混亂,例如:尖峰時刻,自強號使用太魯閣列車(8節)行駛;緊接著的半直達列車(彈性編組,該班次通常為9~12節)使用6節車廂,不足部分使用推拉式列車(13節)補足,但人潮早已搭乘太魯閣列車離去,形同空車。

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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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P系統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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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鐵部份基層人員認為,在本事故發生以前就經常故障或誤動作的自動列車防護系統(ATP)可能是事故原因之一;但臺鐵及中華民國交通部持反對意見,表示雖然ATP仍待改善,但本事故與ATP無關。一般認為經常故障的ATP已經給臺鐵及基層人員許多困擾,交通部也要求臺鐵暫停支付ATP的尾款。

事故發生後,台鐵開始嚴禁司機員關閉ATP,並花費1700萬在2010年3月為所有列車加裝遠端監視系統,由行車控制中心掌握ATP系統是否關閉[2]

鐵路節活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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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事故影響,原訂6月24日於宜蘭地區的臺灣鐵路120年「馳騁寶島二甲子、臺鐵真情陪伴您」部分活動取消。包括:羅東、宜蘭、福隆及瑞芳各站的台鐵CK124號蒸氣機車靜態展示等。[3]

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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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員黃林忠良經宜蘭地檢署偵結,認為過失情節重大,依《中華民國刑法》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提起公訴。一審判決,黃林忠良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而二審改判黃林忠良有期徒刑1年8個月,但無緩刑[4]三審最高法院上訴駁回,全案定讞。[5]2010年7月19日入監服刑,2011年7月22日,服刑一年多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獄。[6]

事故車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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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台鐵EMU508電聯車的EP、ET車右側車殼遭到撞擊而嚴重受損(EP車整面車殼被掀開,ET車後端到第三車門的車殼被掀開),EMC車也受到波及而輕微受損,被停置於七堵車站第四月台。同年8月16日,被迴送七堵調車場放置(見圖1)。在台鐵認為EP、ET車已超出經濟維修價值的情況下,決定將該車組報廢,並拆卸剩餘可用零件供同型車維修用,成為台鐵自引進通勤電聯車後第一組因事故遭到報廢的車輛。

EMU500型配屬機務段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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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報廢的EMU508電聯車原配屬在臺北機務段,而使臺北機務段的車輛調度更加吃緊,所以台鐵把原本配屬在新竹機務段的EMU539、EMU540調至臺北機務段來因應。而原先配屬新竹機務段的EMU560、EMU561也在之後改配屬嘉義機務段,使得新竹機務段配屬的EMU500型電聯車僅剩EMU541~EMU559。

備註:現今原新竹機務段配屬的EMU500電聯車已全數移往臺北、彰化、嘉義及花蓮機務段。也就是說,新竹機務段已無任何配車。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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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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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一道、第二道與第三道號誌分別距離撞擊地點2048公尺、489公尺與175公尺。
  2. ^ 【台鐵高層超扯】普悠瑪沒裝ATP遠端監控 立委爆「因裝了也不能用」. 蘋果日報. 2018-10-24 [2018-10-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24). 
  3. ^ 宜蘭地區鐵路節慶祝活動,因故取消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臺灣鐵路管理局
  4. ^ 大里火車相撞 司機改判未緩刑,聯合新聞網
  5. ^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3383 號刑事判決.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2022-03-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26). 
  6. ^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聲字第 2303 號刑事裁定.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2022-03-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26).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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