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從謙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馬從謙
大明光祿寺少卿
籍貫應天府漂陽縣
字號字益之、號竹湖
出生弘治八年(1495年)五月十二日
逝世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十二月
配偶娶丁氏,继娶吕氏,封宜人
親屬馬性魯,侄 馬一龍
出身
  • 嘉靖十年辛卯科順天鄉試第一名舉人
  • 嘉靖十四年乙未科進士出身

馬從謙(1495年—1552年),益之竹湖[1]直隸應天府溧陽縣(今江蘇省溧陽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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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十年(1531年)順天府鄉試第一。嘉靖十四年(1535年)乙未科二甲十五名進士[2][3]。授工部主事。升尚寶寺丞、嘉靖二十年(1541年)任光祿寺少卿[4]。嘉靖三十一年十二月(1553年初),彈劾提督中官杜泰乾貪污,後因反對明世宗迷信方術而下獄,并廷杖八十,戍烟瘴,竟死杖下[5][6]

隆慶初,朝廷追卹先朝建言杖死諸臣。然而中官追恨從謙,從中阻撓。給事中王治、御史龐尚鵬力爭未果。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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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馬信可;祖父馬公輔,封經歷;父馬忠;嫡母史氏;生母趙氏。慈侍下[7]

馬一龍,嘉靖九年順天解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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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國朝獻徵錄 ,71卷 ,557
  2. ^ 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3.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4. ^ 明實錄:世宗實錄 ,256卷
  5. ^ 《大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三百九十二》:嘉靖三十一年十二月,内官监太监杜泰提督光禄寺,所乾没内帑银以数万计,光禄寺少卿马从谦奏发其奸,泰亦奏从谦盗用大官食物及诽谤不忠状,巡视给事中孙允中、御史狄斯彬交章劾泰,如从谦言,因劾寺卿高耀不能觉察,四署正通同为奸,乞并治。诏逮从谦、泰于镇抚司讯鞫,科道官待问明议处已。镇抚司讯上泰因公侵有,从谦挟私奏讦,俱属有罪,苐所引诽谤暧昧,谙无证佐,不足深诛。 上竟怒从谦诽谤,下法司令与泰各候追赃完日拟罪,以允中等党护,降边方杂职。镇抚司官断狱不当,夺俸五月。于是法司议从谦当坐盗内府财物者,律赎徒为民;第所指诽谤虽无明据,然迹其狂悖不恭,虽依常典,直发极边卫充军;泰送司礼监奏处。 上怒未已,诏执从谦廷杖八十,发烟瘴充军,泰革任,以能发谤臣免罪,从谦遂死杖下。
  6. ^ 《明史》(卷209):馬從謙,字益之,溧陽人。嘉靖十年舉順天鄉試第一。越三年成進士,授工部主事。出治二洪,有政績。改官主客,擢尚寶丞,掌內閣制誥。章聖太后崩,勸帝行三年喪,不報。稍進光祿少卿。提督中官杜泰乾沒歲鉅萬,為從謙奏發,泰因誣從謙誹謗。巡視給事中孫允中、御史狄斯彬劾泰,如從謙言。帝方惡人言醮齋,而從謙奏頗及之,怒下從謙及泰詔獄。所司言誹謗無左証,帝益怒。下從謙法司,以允中、斯彬黨庇,謫邊方雜職。法司擬從謙戍遠邊。帝命廷杖八十,戍烟瘴,竟死杖下。而泰以能發謗臣罪,宥之。時三十一年十二月也。久之,光祿寺災,帝曰:「此馬從謙餘孽所致耳。」隆慶初,卹先朝建言杖死諸臣。中官追恨從謙,沮之。給事中王治、御史龐尚鵬力爭。帝以從謙所犯,比子罵父,終不許。
  7.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十四年乙未科進士登科錄》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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