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僅可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李僅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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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陝西按察司僉事 | |
籍貫 | 直隸廣平府清河縣 |
字號 | 字子與 |
出生 | 生年不詳 |
逝世 | 卒年不詳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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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僅可(?—?),字子與,直隸廣平府清河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编辑]嘉靖十年(1531年)辛卯科順天府鄉試第三十一名舉人。嘉靖十七年(1538年)中式戊戌科會試第一百二十七名,登第三甲第一百九十五名進士[1][2]。除大理评事,多所平反。又嘗論邊事知名,升陕西僉事,臺臣以具文武才,荐遷兵備,駐涇邠要地。卒于官。自幼力學,能古文詞。平生清苦自勵,雖官陟臺憲,服御一如布衣,田宅無所增置[3]。
家族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廣平府志》
-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十七年戊戌科進士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