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大爟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包大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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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刑部郎中 | |
籍貫 | 浙江寧波府鄞縣 |
字號 | 字舉之,號少東 |
出生 | 嘉靖四年(1525年)十一月十五日 |
逝世 | 卒年不詳 |
配偶 | 娶鲍氏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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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大爟(1525年—?),字舉之,號少東,浙江寧波府鄞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编辑]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癸卯科浙江鄉試第十四名舉人。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中式己未科三甲第一百二十四名進士[1][2]。授桐城县知县,升抚州府同知,降兖州府通判,升应天府治中,官至刑部郎中。
家族
[编辑]曾祖包銘,贈監察御史;祖父包澤,監察御史;父包杞。前母俞氏;母方氏。慈侍下。兄大光。弟大煾、大烶、大炅[3]。
参考文献
[编辑]- ^ 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三十八年己未科登科錄》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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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章汝槐 | 明朝桐城縣知縣 1560年-1564年 | 繼任: 陳于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