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翰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胡翰(1883年—1962年)别号立吴湖南常德人。中华民国政治人物、法官。[1][2]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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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翰生于1883年(清朝光绪九年)。曾任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秘书、国民政府秘书。1930年3月17日任司法院院部秘书。1933年8月18日任行政法院评事。1947年任中国国民党个旧锡厂特别党部主任委员。1948年1月10日任总统府文官处参事。赴台湾后,任总统府首席参事、司法院第二届大法官[1][2]

1962年7月,胡翰病逝。[3]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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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俟庐剩稿》[2]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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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基数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明史卷二百八十五》,出自《明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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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刘国铭主编,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团结出版社,2005年,第1712页
  2. ^ 2.0 2.1 2.2 湖南省常德市建设文化名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设文化名城的若干意见和“十一五”期间文化名城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公告,法律教育网,2007-4-15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14-03-25.
  3. ^ 《中華民國史法律志 (初稿)》记载:“嗣因大法官胡翰、曾劭勳於五十一年七月及五十三年一月先後病故,蔣總統提名王昌華、黃亮補其遺缺,經監察院於五十三年九月十日第八六三次院會同意,王昌華、黃亮於同月到職。”见中華民國史法律志 (初稿),國史館,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