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炤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沈炤
大明廣東按察司僉事
籍貫直隸蘇州府嘉定縣民籍
字號字文明
出生生年不詳
逝世卒年不詳
親屬從弟沈灼、從子沈陽
出身
  • 弘治十一年戊午科應天府鄉試第三十五名舉人
  • 弘治十五年壬戌科同進士出身

沈炤(?—?),字文明直隸蘇州府嘉定縣人,明朝政治人物。官至廣東僉事。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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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十一年(1498年)戊午科應天鄉試舉人,弘治十五年(1502年)壬戌科進士[1][2]。授行人司行人。正德初年,擢刑科給事中。劉瑾秉政,誣陷潼關守將姚諫重罪,沈炤奉詔前往,會同御史杜宏、知府郭任查核。二人畏懼劉瑾權勢,不敢定奪,沈炤拍案而起道:「吾終不能殺人以媚人!」劉瑾聞訊大怒,下沈炤詔獄,并行杖刑,沈炤九死一生。謫福建照磨。未及成行,因父喪丁憂去官。隨即又被逮至京師,謫戍寧夏。劉瑾伏誅,沈炤官桐廬主簿,累遷廣東按察司僉事,仍因剛直免歸。卒年六十八[3]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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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父沈箎,遇例冠帶;祖父沈輔,旌表孝子;父沈梁,母龔氏[4]

從弟沈灼,正德進士,官御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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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寶山縣志》
  4.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弘治十五年進士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