亓詩教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生平
[编辑]萬曆二十五年(1597年)丁酉科舉人,次年聯捷戊戌科進士,初任荊州府推官,又轉淮安府推官,任內有清譽,受褒揚,萬曆三十五年(1607年)升禮科給事中,萬曆四十年(1612年),與趙興邦合作,彈劾禮部侍郎翁正春營私科舉,正春被迫辭官,詩教轉任吏科。
萬曆四十一年(1613年),其座師方從哲拜相,詩教也在朝中呼應,作為齊黨(山東籍士大夫)領袖,在東林黨爭中與楚黨、浙黨合稱齊楚浙黨,齊抗東林黨。
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因山東大旱災,導致飢荒、飢民蜂擁為盜,詩教要求朝廷發放官銀十萬兩、留下稅銀十萬兩,再免去災區要課的稅金二萬三千兩,共為災民爭取到白銀二十二萬三千兩,活人無數。[1]升為翰林院四夷館提督,後改太常寺少卿。
泰昌元年(1620年),爆發紅丸案,方從哲辭退,詩教亦退。天啟時,東廠提督太監魏忠賢掌權,提拔馮銓,馮銓成為首輔,起用詩教,作為右僉都御史,後巡撫河南、管理河道等等,御史蔡國用欣賞詩教,加以推薦。天啟六年(1626年),抱病歸鄉,晚年隐居莱芜苍龙峡,筑房舍,自喻“漱石山房”。崇禎年間,詩教被列為閹黨逆案,罷為庶人。約卒於崇禎六年(1633年)。[2]
親屬
[编辑]父亓三顾,字隐山。
注釋
[编辑]參考資料
[编辑]- 《萊蕪縣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