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獻明 (萬曆進士)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李獻明陕西延安府绥德州米脂县軍籍。明朝政治人物。同進士出身。

萬曆二十二年(1594年)甲午科陕西鄉試舉人,二十六年(1598年),登戊戌科進士,初授山西長治縣知縣,以忤上官降職,後起補新泰县知县,为政持大体,廉洁自律,杜绝一切馈赠,敬士爱民,百姓得以安居乐业。以其治绩卓越,调任長山縣。临行之时,行李萧然,惟图书一箧而已。全县士民留之不得,为立生祠。擢刑部主事[1],晉郎中,升任四川重庆府知府,以廉洁著名,告归之日,清介自高。于东城近郊置一别墅,琴书满屋,往来皆知名士,与当事者绝无干求。有诗词等集行世,祀乡贤[2]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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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万历三十八年七月,命刑部郎中王玺往关内,舒应凤往江南,主事李献明往关外,主事王家祯往江北,各审决。
  2. ^ 《米脂县志》